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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83号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7-03 09: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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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83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83号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83号

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0340013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宝白公路东侧锦绣香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翟增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锦绣香江二期森岛宝地地块Ⅰ期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于2013年3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我局于2017年1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17]2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停止使用。2017年3月9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检查,发现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3月27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年3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你单位称:一、锦绣香江二期大多数住户为蓝印住户,购房者多为外省人群,导致小区入住率较低,仅为20%左右。二、2016年底,为办理环评验收,你单位到市行政许可大厅环保窗口咨询,得到答复是小区入住率不足70%不能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三、你单位承诺尽快与当地主管部门沟通环保验收事宜,争取早日取得环保验收证明。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2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58号)以及2017年3月29日你单位《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锦绣香江二期森岛宝地地块Ⅰ期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锦绣香江二期森岛宝地地块Ⅰ期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