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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73号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7-03 09: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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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73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73号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73号

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000003278

组织机构代码证:67146585-3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五十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海上多功能起吊安装平台关键设备研制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擅自投入生产,我局于2017年1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2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六万元。2017年3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你单位该项目正在生产,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3月27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2014年1月投入试生产后,由于受国内、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产品订单严重不足,该项目设备运转负荷达不到75%,不符合“三同时”验收监测要求。二、2015年4月与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签订验收监测服务协议,5月27、28日监测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监测,数据分析完成后发现废气有超标现象,2015年3月与市环境监测中心签订了复测协议。三、受“8·12”事故影响,市监测中心工作人员都赶往爆炸现场,你单位监测工作停滞。四、2016年开始,由于你单位与市环境监测中心时间冲突,导致废气监测和复测部分拖延。五、2016年4月,监测人员到你单位现场监测,完成废气监测工作。六、7月26日召开验收审查会并进行现场查勘,专家提出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报告描述情况有些许不符,需做环境影响补充分析报告,完成备案后方可通过验收。你单位9月委托有关单位做环境影响补充分析报告。七、11月8日召开专家评审会,2017年2月完成备案。按照补充分析报告提出的监测方案,你单位需进行VOCs检测,且需对热处理炉进行检测。12月22日,你单位与理化中心签订监测合同,2017年2月取得监测报告。经数次沟通,监测中心回复称不认可理化中心检测数据。八、目前,你单位该项目未能取得环保验收,是由于没有出具验收监测报告的原因,并非你单位故意或不作为造成,请贵局明察。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2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60号)以及2017年5月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生产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海上多功能起吊安装平台关键设备研制项目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七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生产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海上多功能起吊安装平台关键设备研制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