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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68号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7-03 0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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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68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68号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400141718地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68号

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400141718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二号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津晋高压天然气输气管网一期工程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于2013年8月擅自投入使用,我局于2016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16]39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停止使用。我局于2017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且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3月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年3月9日提交了《关于津晋高压天然气输气管网一期工程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你单位称该项目是天津市陈塘热电厂供气的气源专线,陈塘热电厂于2014年11月正式投产运行。二、你单位称该工程时间紧、任务重,且原属于天津市燃气集团产权,后并入你单位。三、你单位称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评验收报告,但由于工程复杂,编制工作量较大,截止目前报告正在编制,鉴于上述情况,你单位未能及时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现你单位已及时加快编制速度,尽早完成验收。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43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3月9日《关于津晋高压天然气输气管网一期工程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津晋高压天然气输气管网一期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津晋高压天然气输气管网一期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