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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48号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7-03 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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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48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48号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4000276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48号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40002760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251188-7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益元道2号

法定代表人:周钧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于2010年擅自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2月4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2月1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非常重视环保问题,主动多次协商武清区大王古庄镇政府和京滨工业园管委会,寻求“撤村建居”这一目前阻碍项目验收唯一障碍的最终解决办法,以期推动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顺利实施。二、你单位称研究分析认为影响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根本问题是溶剂型醇酸树脂及溶剂型涂料的生产,是因其生产而导致的卫生防护距离问题不能解决所致。三、你单位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决定要去所有溶剂型树脂产品及溶剂型涂料自2017年1月1日转产,以期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四、你单位称依据你公司总部要去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转产计划,明确到2017年1月底,醇酸树脂停产,般工山东溶剂型产品等转产至立邦金山工厂等企业。五、你单位恳请市环保局在现场核实的基础上,撤销行政处罚,重新启动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2月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1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2月1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生产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项目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四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生产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