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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燃热电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6]109号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7-03 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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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燃热电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6]109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109号天津市津燃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6]109号

天津市津燃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86444484J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天津市中心城区2013年淘汰燃煤锅炉房燃气管网配套三期工程项目于2014年4月通过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津环保许可表[2014]033号),该项目于2013年8月开工建设,并陆续建成,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中金钟高调站正在运行,且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6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7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6年12月14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对我局严格依法行政,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批评表示接受,同时,你单位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二、你单位称该项目由于改燃的燃气管网及调压站属供热配套设施,具有一定特殊性,在2016年夏季你单位已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洽谈与现场踏勘工作。经过现场踏勘后决定需在供暖稳定后进行监测。三、你单位称受托单位正对你单位所涉及改燃工程燃气管网及设施进行环保验收的监测工作。由于改燃工程项目较多,监测工作量很大,你单位将分批次进行监测,尽快完成环保验收工作。综上,你公司恳请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6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78号)以及你单位2016年12月14日《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天津市中心城区2013年淘汰燃煤锅炉房燃气管网配套三期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天津市中心城区2013年淘汰燃煤锅炉房燃气管网配套三期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