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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津市环罚字[2017]3号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7-03 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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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津市环罚字[2017]3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3号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7510626W地址:天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3号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7510626W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滨海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阎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12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于2010年7月通过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津环保许可函[2010]044号),该项目于2011年5月开工建设,2014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19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9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6年12月26日提交了《关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项目环保验收情况的申辩意见说明》,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采取禁止高噪声施工机械进场、道路硬化洒水清扫等多种措施,满足环保需要。二、2014年6月,初期试运行期间污水处理量达不到环保要求的60%处理能力。三、在原批复初步设计中,为机场T2航站楼供冷供热的是电制冷/水蓄冷和市政热力管网工程,后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电力不足,热力管道造价过高等客观困难,经发改委同意后,调整为燃气直燃机供冷供热的方案。四、因燃气直燃机等项目内容未包含在原环评批复中,该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申报工作。五、在被环保局检查后,立即安排专人推进项目环保验收工作,因环保部及市环保局年底环保清查行动,无法及时跟进机场项目。因此,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指挥部积极准备,做好完成环保验收的前期工作,配合验收机构完成验收工作。恳请我局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1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96号)以及你单位2016年12月26日《关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项目环保验收情况的申辩意见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