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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威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7-03 0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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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威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47号天津威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3000200748组织机构代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6]47号

天津威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3000200748

组织机构代码:30074243-6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成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16年3月24日、3月29日、3月31日、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酸洗废水处理设施因水泵损坏于2016年3月12日停运,未在12小时内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设施仍处于停运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停止运行,未按照规定报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9月2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6年9月30日提交了《申述书》,并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机器因2016年3月12日有一台循环泵轴承抱死,导致循环系统发生停运状态,发现之后,专职人员立即进行撤换,由于设备不足又综合时间紧于3月14日市环保局检查时没能更换。市环保局现场检查时,就停产了。二、你单位称事情发生后,一直到现在都在停顿状态。三、你单位称与区环保局和镇环保办就设备更新一事积极协调,把旧的环保设备废弃,重新购置一套新的设备。四、你单位称目前新设备正在安排运达我单位,等安装完毕调试合格,验收达标时,我们会把所有的手续及验收达标合格书送达局里,验收。五、你单位称目前大的环境下,生意很难进行继续操作,恳请从轻处罚。

经复核,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停止运行,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9月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05号)以及你单位2016年9月30日提交的《申述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元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