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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6-23 10: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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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4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

粤发改规〔20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有关要求,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24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治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是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政策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三条  按照“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防治掺煤的综合管理,地级以上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综合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对掺煤案件实施稽查。相关部门对违规掺煤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依法依规查处,项目单位作为防治掺煤的直接主体,依法承担掺煤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应加强工作协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防治掺煤监管合力。

  第二章  前期和建设阶段防治掺煤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将禁止掺烧煤炭作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申请初审、复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明确燃料构成、锅炉选型、上料系统、燃料储存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提出不掺烧煤炭的措施,制定相关制度,作出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掺烧煤炭的承诺或自律声明。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初审时,应重点审查项目单位是否提出了不掺烧煤炭的措施,作出了不掺烧煤炭的承诺,在核准请示上报文件中明确当地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杜绝掺煤的措施以及对掺煤行为的处理措施等。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时,依法对项目排放情况提出措施要求。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核准审查时,重点审查是否有掺煤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在项目核准文件中明确农林生物质燃料品种,强调禁止掺烧煤炭,明确对掺烧煤炭的相关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加强项目建设期间监管,采取不定期检查、要求项目单位定期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并予公开等方式,对项目是否按照核准文件、申请报告及环保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监督,加强项目专项竣工验收管理监督,切实防止项目建设期间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情况。

  第三章  生产运行过程防治掺煤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林生物质发电已投产项目的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作出不掺烧煤炭的承诺,并在项目生产、营运过程中严格自律,杜绝掺煤,建立完善防治掺煤的制度措施,建立运行台账,记录燃料进货、发电量、燃料消耗等情况。上级公司应建立对下属各项目公司防治掺煤的监管体系。

  第十四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上级公司应将日常监督检查作为生物质发电管理的重要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项目送料、料仓、上料、进料、灰渣、污染物排放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监测检验,防治掺烧煤炭。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项目包括燃料、台账等在内的杜绝掺煤报告,作为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定期公开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主动接受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共享及联动监督,结合环保部门对发电项目烟气在线监测,建立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联动机制,共享数据,加强预警,提高掺煤监测精准性。研究建立燃料在线监测系统,提升监督效率。

  第十八条  政府监管部门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监测体系,设立举报电话、网站、邮箱、微信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违规掺煤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检查中发现项目有违规建设或掺烧煤炭的情况,或者收到有关项目掺烧煤炭的投诉举报,应立即组织或协助核查,通过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取证、向投诉人收取证据材料、通过烟气在线监测获取异常数据等方式获取证据,并形成调查取证报告,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项目是否掺煤作出认定,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一条  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涉嫌掺煤问题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认定为掺烧煤炭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向有关部门提出对项目实施停产、取消发电业务许可、取消补贴、追回补贴资金、罚款等处理意见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违规掺煤项目作出处理决定,电网公司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发放补贴资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于查实农林生物发电项目掺煤发电的,依法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及上级公司领导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责成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有知情不报、收受被监管单位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况,证据确凿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