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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6-19 17: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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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科学评价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成效,切实提高我市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发展水平,规范市场推广秩序,提升

:为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科学评价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成效,切实提高我市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发展水平,规范市场推广秩序,提升质量、安全和效益水平,结合《嘉兴市工业企业实践新发展理念综合评价办法》,制订本办法。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是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一体化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代建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维护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当地光伏应用主管部门按规定准予纳入嘉兴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备案企业库的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

(二)评价指标。

1、企业资金实力: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2、材料采购:产品质量、供货厂家能力;

3、技术力量:员工配备、岗位资质、设计能力、建设运营能力;

4、企业信誉:纳税信用等级、企业主体信用;

5、项目业绩:建成运营项目数量、电站综合评价水平(单位千瓦投资成本、单位千瓦发电量);

6、服务水平:售后配套服务、产品质检、运行维护、电站保险。

(三)计算方法。

1、权重设置(百分制)。企业实力和企业信誉分别占10%,材料采购占15%,技术力量和项目业绩分别占20%,服务水平占25%。

2、采集周期。对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的数据采集截止时间为当年申报截止时间的前一个月份末,数据不能采集的截止到前一年度末。

3、计算公式。参考《嘉兴市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考核细则表》,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最低为零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Σ分项得分+加减分项得分

(四)加减分项。

1、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总部型企业,其全资和控股的分支机构在市外开展的工程业务收入,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3分。

2、近三年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加3分;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加2分。

3、当年建成的家庭屋顶光伏电站使用微型逆变器、光伏瓦的,每个电站加0.2分,封顶2分。

4、接到用户问题投诉未及时处理,查实1起减2分。

5、在当年电站质量检查中发现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的,查实1起扣2分。

二、评价程序

(一)企业申报。每年由市光伏办发布开展综合评价通知,组织注册在我市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填报《嘉兴市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考核细则表》进行自评,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纸质材料盖章后一式三份提交注册所在地的光伏应用主管部门,同步提交PDF格式的扫描电子版材料。(当年新注册成立和备案的企业暂不开展综合评价)

(二)当地光伏应用主管部门初审。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光伏应用主管部门收到自评表后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提交至市光伏办。

(三)核实评分。市光伏办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核实会审,各部门依据评分基准和细则进行逐项打分。

(四)公示通报。各部门评分汇总后,在市级公开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通报。

三、结果应用

(一)综合评价。根据最终得分情况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划分为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A+”,75-89分为“A”,60-74分为“B”,60分以下为“C”。

(二)对有关特殊情形的规定。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评价时下降一档;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列为C类。

(三)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评分等级为C类的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对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企业安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工程项目实施暂停并网接入,企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自行整改提升。到期整改完毕后由企业提出评价申请,经评价已符合B类及以上条件的可继续实施并网接入;到期后未整改完成或经评价仍不符合B类及以上条件的或连续两次列入C类的企业注销当地备案资质,进入“黑名单”管控。对评分等级为B类的由注册所在地的光伏应用主管部门实行约谈,督促企业加快提升工程建设能力。对评分等级为A和A+类企业,在市场拓展、投融资等领域和评奖评优中优先推荐,鼓励企业再接再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同。在光伏产业“五位一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综合评价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有关事项,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规范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综合评价监管体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企业主动参与综合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价申报资料。各地各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客观公正采集电站信息,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开展评价,并对最终评价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健全审计监督制度,持续跟踪审计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三)开展抽查通报。企业应建立其安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台账资料,并按月向地方光伏应用主管部门报送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明细表。地方光伏应用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站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由工程建设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责令工程建设企业无条件拆除电站并恢复原貌。地方光伏应用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将企业数据及抽查情况反馈至市光伏办。市光伏办根据汇总情况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对各工程服务企业上季度安装光伏电站综合建设水平进行通报,对单位千瓦投资额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以上或单位千瓦发电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0%以上的企业亮黄牌警告。

(四)实施“黑名单”管控。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期间企业原安装项目应移交第三方运维公司开展运维,新建设项目电力部门不予以并网接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企业可向地方光伏应用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经评价符合B类及以上条件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对外公告,企业可重新申请备案。期限届满后,仍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

(五)注重宣传推广。宣传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推动综合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等领域的实际应用。印制《嘉兴市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综合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向社会各界及金融机构广泛推送,提升A级以上企业知名度。

五、附则

(一)综合评价每年实施一次。各地根据评价结果对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备案资质实行动态调整。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光伏办负责解释。

附件:1、嘉兴市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综合评价细则表

2、嘉兴市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安装建设电站明细表 

 

原标题:浙江嘉兴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