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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6-06 17: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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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山东能源监管办制定发布了《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近年来,山东省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装机快速增长,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山东能源监管办制定发布了《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近年来,山东省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装机快速增长,供热机组装机比重不断提高,外电入鲁规模扩大,核电建设稳步推进,山东电网调峰调频问题日益突出。山东能源监管办结合山东电网运行的实际需求,在山东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激发各发电主体深度参与调峰、调频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山东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

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将山东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机组(暂不包括自备电厂)和送入山东电网的跨省区联络线纳入辅助服务市场范围,交易品种主要包括有偿调峰和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交易采用“阶梯式”报价方式,分七档报价,交易方式为日前组织、按15分钟出清;AGC辅助服务交易为日前组织、按日出清。补偿费用按日统计发布,按月结算。

近期,山东电力调度机构将按照规则内容加快建设完善技术支持系统,系统建成后将适时启动辅助服务市场试运行工作。山东能源监管办将组织相关发电企业进行宣贯培训工作,并密切跟踪市场运行情况,加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市场运营规则。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山东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投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东大区,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调动发电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促进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消纳,保障山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我办组织制定了《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工作顺利推进,请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规则内容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各发电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规则内容进行系统学习,对发电设各进行全面分析,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规则试运行及结算时间另行通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办。

山东能源监管办

2017年5月31日

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山东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消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E⒛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匚⒛06〕4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机组(暂不包括自各电厂)和送入山东电网的跨省区联络线参加的辅助服务交易行为。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或跨省区联络线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市场化辅助服务。本规则中的辅助服务主要包括有偿调峰和自动发电控制(AGC),市场交易方式为日前组织、日内调整。

第五条 辅助服务交易以确保电力安全、居民供热为前提,发电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为由影响居民供热质量。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七条 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

第八条 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为山东电力调度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则管理、运营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二)建立、维护辅助服务市场的技术支持平台;

(三)依据市场规则组织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

(四)将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执行结果送达电力交易机构;

(五)对市场交易执行结果进行统计考核;

(六)发布市场信息;

(七)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八)紧急情况下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系统安全运行;

(九)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交相关市场信息,接受监管。

第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与市场主体进行结算确认、出具结算凭证,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与市场主体进行结算。

第十条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主体为山东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挥的并网发电厂(包括火电、风电、光伏、核电等),以及送入山东的跨省区联络线。新建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后次日零点开始即纳入辅助服务管理范围,火电机组参与范围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气、垃圾、生物质发电机组。

第三章 调峰辅助服务

第一节 定义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调峰辅助服务是并网发电机组和送入山东的跨省区联络线,按照电网调峰需求,通过平滑稳定地调整出力、改变机组运行状态所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则中的调峰辅助服务特指有偿调峰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在山东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中交易。

第十三条 调峰辅助服务不影响发电机组年度电量计划和市场交易电量。

第二节 有偿调峰交易

第十四条 有偿调峰交易是指通过调减运行机组出力直至停机,以及调减跨省区联络线,使机组出力或联络线电力小于有偿调峰基准时提供辅助服务的交易。机组提供有偿调峰服务,须能够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指令,满足一定调节速率要求,随时平滑稳定地调整机组出力。

第十五条 有偿调峰交易的参与方主要是核电、火电机组和送入山东的跨省区联络线。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不参与有偿调峰交易、不再给予资金补偿,但参与有偿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分摊。

第十六条 机组有偿调峰起始基准为机组申报最大可调出力的70%、跨省区联络线有偿调峰起始基准为高峰电力的70%,每减少1O0/o为一档,至机组深度调峰最小维持出力档,最小维持出力由各发电企业自行确定;机组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深度调峰最小维持出力档以下申报停机调峰价格。

第十七条 单位统计周期是交易量计算的基本时间单位,以15分钟为一个周期进行统计,在每个统计周期中计算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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