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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不得再以试点模式审批光伏发电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5-31 18: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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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不得再以试点模式审批光伏发电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各州市林业局: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路网、航空网、能源保障网、水网、互联网等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省级的重大和重点建设

:各州市林业局:

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路网、航空网、能源保障网、水网、互联网等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省级的重大和重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情况日益增多,加之2013年2月至2017年1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五采"(探矿、露天采矿、挖沙、采石、取土)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试点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暴露出非法占用、审批不规范、监管粗放、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期满林地难以回收、临时占地永久化等突出问题。最近,国家审计署在我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审计时,对个别地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不规范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做好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临时占用林地清理整治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务必按照"一个项目不漏、一个内容不少、一个问题不放过"的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制订和实施清理整治方案,对2013年以来辖区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和监管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坚决整治存在问题。对每个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一要清查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名称、占地单位、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面积、林地类型(林种)、林地权属性质、使用期限等,突出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复查复审;二要清查建设项目是否有超期限、超范围使用林地的情况,有无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三要查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是否对使用的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林地经营管理单位是否按期回收林地等。清查中,凡发现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要立清立改。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一律依法从快查办。各州(市)清理整治情况要形成专项报告并以县为单位填报2013至2017年4月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监管情况统计表和临时占用林地期满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项目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务于2017年6月底前上报省厅。省厅将根据各地开展清理整治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二、切实把好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严禁乱批、越权审批,必须严格审查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保证审核审批不出问题。凡不具备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以及用地单位未制定和承诺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或未与林权所有者签订期满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返还林地协议的,一律不得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严禁以临时占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严禁以"先临时、后永久"的方式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提供用地保障;不得再以试点模式审批风电、光伏发电、"五采"项目的临时占用林地;除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明确允许申请临时占用林地延续的特定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律不再办理延续使用手续;试点期间,以临时占用林地方式审批的风电、光伏发电、"五采"项目期满后不再继续使用,能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要责成用地单位限期恢复并依法回收林地。确实需要继续使用或无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项目,且符合选址和用地条件规定的,要责成用地单位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三、强化临时占用林地监督检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全省第四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卫星影像等基础平台为支撑,以各级森林公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资源林政管理部门、乡镇林业站为依托,对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情况实行动态巡查和全程监管,有力、有效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林地,严格执行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验收制度,及早发现并依法查办实际用地与批准用途不一致、少批多占、移位、超期使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以临时占地名义审批永久用地,杜绝临时占用林地期满不回收和异地恢复植被。对监管不到位,到期不按规定依法回收林地的,将追究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多起(次)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项目的县(市、区),除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外,还将对其区域内的经营性项目实行林地定额调控。

云南省林业厅

2017年4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厅资源林政处 徐蕊 0871-65011317)

原标题: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