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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造纸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第一版 )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5-26 1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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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造纸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第一版 ) 为提高火电、造纸排污许可证审核质量,环保部排污许可专项工作办公室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对近期地方审核的许可证材料进行了详细梳理,对常见问题进行了

为提高火电、造纸排污许可证审核质量,环保部排污许可专项工作办公室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对近期地方审核的许可证材料进行了详细梳理,对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起草了火电、造纸两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见下文),作为规范技术审核工作的参考。

本次审核要点为第一版,后续将持续更新完善。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题
(第一版)

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2、表2-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如有必填项必须填写;除运输皮带外,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主要生产工艺的产品应包括蒸汽和电,热电联产企业也可填写供热量;年运行时间填写设计值,一般为5000或5500,对于个别填写8760、7200等较大运行时间的,应有备注信息。

3、表3-如无特殊情况,原料可不填写;辅料应按设计规范填写完整;燃料应至少包括燃煤,对于启动用燃油也应在此填报,且应包括含硫率、热值等信息(不能填0)。

4、表4-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应包括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污染因子,技术规范中明确的内容不得丢项;对于有除尘器但无排放口(除尘器净化后排至车间内部)的产污环节,原则上可按无组织排放进行填报;对于有除尘器及排放口的产污环节,原则上按照有组织排放口进行填报;由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无”或“/”,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应包括氨罐周边无组织氨排放的环节;对于燃油电厂,还应包括储油罐周边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碳氢化合物,下同)排放的环节,对于燃煤电厂,若现有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监测启动用燃油储罐周边的非甲烷总烃,则应按此要求申请,若无此要求,可不申请;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表5-各类废水应分行单独填报;对于燃煤电厂,应将脱硫废水识别为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可通过在排放去向中填报“排入厂内污水处理站”或“其他”等选项实现);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废水治理措施,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废水排入其他企业治理的,仅写明去向,若处理协议写明排水要求,还应在后续表格中填报相关信息;对于接纳其他企业废水的,须增加相应废水来源;自备电厂废水排至主行业污水处理站的,仅说明去向,待主行业申请许可证时,按照相应行业技术规范再行填报。

6、表7-污染因子数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环评批复要求应以数据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7、表8-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对于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等需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对于一般排放口,主要污染因子为粉尘或颗粒物,若执行大气综排,除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是120mg/m3以外,还应补充排放速率要求。

8、表9-增加厂界信息,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无要求的无组织产污环节,如无特殊规定,不建议给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仅说明控制措施即可。

9、表12-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10、表15-监测因子数量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及最新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厂及锅炉》的要求;重点关注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以及脱硫废水监测信息;对于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若地方有现行监测要求,则按其要求填报。

11、表16-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要求,可以采取复制粘贴的形式;应记录废水处理设施及无组织控制措施运行维护要求等;DCS曲线应包括除尘、脱硫、脱硝,且按周记录保存;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和纸质同时记录。

12、附图-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工艺流程图应包括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尤其应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

13、附件-应提供承诺书、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如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说明材料、热电联产机组年运行小时数采用前三年平均运行小时数的说明材料等;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详细、准确,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如无地标规定,原则上不得按照超低排放计算许可量;对于热电机组,供热量可按照设计供热能力(MJ/a)进行计算,若只有锅炉小时供热能力(t/h),则可结合蒸汽热焓值、前一年实际供热时间或前三年平均供热时间等参数,计算得到供热能力(MJ/a);应体现与总量控制要求取严的过程;对于废水COD和氨氮等,若企业已有总量控制要求,应将其作为拟申请的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对于采用技术规范以外计算方法的,应核实方法是否可行;对于企业自愿采取更低排放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如企业自愿采用超低排放要求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依据),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企业利弊关系。

(三)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火电企业应包括年度、半年、月或季度执行报告,其中半年执行报告至少应包括年度执行报告的第1、3、4、5、6部分。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企业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建议删除关于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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