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
市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一、规划范围与期限(一)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成都市域,总面积约14333平方公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一、规划范围与期限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成都市域,总面积约14333平方公里。
其中,中心城区包括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高新南区、高新西区行政区域及绕城高速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内的区域,总面积约690平方公里;成都天府新区为由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管辖的行政区域,总面积约560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远景展望至2030年。
二、规划依据
(一)相关要求和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
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
5.《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
6《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7.《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
8.《国家能源局关于省(区、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提纲》(2016-2020)
9.《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
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
(二)规范标准
1.《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 29317-2012)
2.《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29781-2013)
3.《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GB/T 29772-2013)
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
5.《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T 51077-2015)
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7.《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2010)
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导则》(NB/T 33023-2015)
9.《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导则》(DB510100/T 086-2012)
10.《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DB11Z728-2010)
(三)相关规划
1.《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2.《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送审稿)
3.《成都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送审稿)
4.《成都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5.《成都市中心城加油加气站及充电站布局规划》(2014-2020年)
6.《成都市中心城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2016-2020年)(送审稿)
7.成都市各区(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专项规划
8.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交通、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
9.相关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一)指导思想
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和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要求,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政策引领;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发挥市场作用;构建系统科学、功能完善、服务便捷、高效开放的,与本市电动汽车发展相适应的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体系。
(二)规划原则
1.突出重点、分类推进
以自(专)用充(换)电设施为主导,公共充(换)电设施为辅助,优先建设公交、市政、物流、客运等公共服务领域结合其专用停车场所合建的充(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公务与私人乘用领域,结合居民小区、单位停车场配建充电桩;合理布局结合社会公共停车场、商业与公共服务建筑配建停车场合建公共充(换)电设施,满足各类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2.统筹规划、适度超前
从全域、全局的高度统筹考虑、整体谋划,加强全市充(换)电设施发展的顶层设计,建立覆盖全域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以提高用户使用便捷性为目的,与电动汽车出行特征规律相适应,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原则,分区域推进充(换)电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3.因地制宜、集约高效
突破传统建站思路,结合各区(市)县的电动汽车发展状况及其用地条件,以“合建、配建为主,独立占地作为补充”,充分利用自用、专用停车位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所建设充(换)电设施,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分区域落实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
4.技术创新、统一标准
加强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创新研发,充分利用智能柔性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和模块式充电方式,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充(换)电设施建设模式。规范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建立公共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充电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提高设施的利用效率。
5.桩随车走、均衡布局
与电动汽车出行特征规律相适应,桩随车走,以“停车充电一体化”思路,结合停车位设置充(换)电设施;突出重点区域充电需求,相对均衡布局公共充(换)电设施,满足覆盖全域的公共充电服务需求。
四、发展基础
(一)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状
2015年底本市电动汽车累计推广6840辆,仅占全市汽车保有量的0.18%;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推广电动汽车13000余辆,占全市汽车保有量的比例达到0.32%,推广应用速度明显加快,电动汽车数量及其占汽车保有量的比例不断提高。
从电动汽车的推广构成看,目前本市重点在租赁车、专用车和公交车等领域大力推广电动汽车,累计约占电动汽车总量的87.6%,且每年新增的市政电动车已占年均更新市政车辆的30%;出租车和私家车推广数量较少,占其领域汽车总量及年均更新车辆的比例均不超过0.1%。
(二)充(换)电设施发展现状
1.充(换)电设施规模
截止2016年底,累计建成4804个充电桩(含直流桩1090个、交流桩3714个)、194个充电站(含直流桩937个、交流桩1424个)和4个换电站,相对2015年新增3000余个充电桩、150个充(换)电站,另建有电池配送站9个,公交无线充电站1个,具体详见附件一。
2.充(换)电设施服务能力
根据2016年的统计数据,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规模与电动汽车推广规模的比例(桩车比)约为:1:2.7,相较2015年的桩车比1:4,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从不同类型电动汽车的服务水平看,公交、市政、物流、客运等电动专用充(换)电设施基本按照“一车一桩”进行建设,能够满足日常充电需求;私家车的自用充电桩建设数量不多。
3.空间分布情况
从市域来看,本市现状已建各类充(换)电设施总体上呈现空间分布不均的特征,充(换)电设施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其他区(市)县数量少、分布零散,简阳市范围暂无充(换)电设施。中心城区内的充(换)电设施主要分布在二环路以外区域,二环路以内建设较少。
4.市级配套政策
目前,本市已发布《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对相关部门权责及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的运营、管理将进一步规范,指导充(换)电设施有序发展。
5.运营服务
本市现有充(换)电设施多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了智能服务平台,但各企业自成体系,未实现互联互通,大部分车辆难以快速找到可供使用的充(换)电设施,且公共充(换)电设施的使用率偏低。
五、充(换)电设施体系规划
规划形成以自用充电桩和专用充(换)电站为主体,公共充(换)电站为辅助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
其中,自用充电桩指在住宅和商业楼宇、办公场所、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事业单位、工业、物流企业等设置的充电设施;专用充(换)电站指在公交场站、市政场所、客运中心、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设置的充(换)电设施;公共充(换)电站指结合社会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商业设施、公园、
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所设置的城市公共充(换)电站和结合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旅游景区停车场所设置的城际、景点等其他公共充(换)电站。
六、需求预测与发展目标
基于新能源汽车及其充电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机制的不完善,本次规划按常规发展和跨越发展两种趋势,提出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两个发展目标。常规发展模式下,要实现基础目标,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达到奋斗目标。
(一)电动汽车推广规模预测
1.按常规发展预测
按新能源汽车的常规发展趋势预测,根据《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成都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的相关研究,综合考虑电动汽车的发展现状及国家、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要求,按常规模式发展,至2020年全市推广应用电动汽车总量约达到11.6-13.7万辆。其中,电动公交车约达到1.2-1.3万辆,电动出租车约达到4300-4500辆,电动市政(含环卫、城管、园林等)、物流、客运等专用车约达到2.2-2.4万辆,电动私家车、公务车、租赁车等其他车辆约达到7.8-9.6万辆,具体详见附件二。
综合考虑各区(市)县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定位、现状电动汽车保有量及未来增长速度等因素,2020年中心城区累计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约达到4.5-5.3万辆,成都天府新区累计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约达到1.5-1.7万辆,其他区(市)县的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详见附件三。
2.按跨越发展预测
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成都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至2020年全市推广应用电动汽车规模有望达到20万辆,其增量主要在私人乘用车领域及物流、客运等专用车领域。经测算,至2020年,电动物流车将增加约4000辆,电动客运车将增加约400辆,私家车、公务车、租赁车等其他电动汽车将增加约5.9-8.0万辆。其中,中心城区累计推广电动汽车将增
7加2.6-3.2万辆,成都天府新区累计推广电动汽车将增加0.6-1.0万辆。
3.2030年规模预测
展望至2030年,全市推广电动汽车约达到60-65万辆。其中,电动公交车约达到2.3-2.4万辆,电动出租车约达到2.2-2.3辆,电动市政、物流、客运等专用车约达到9.5-9.8万辆,电动私家车、公务车、租赁车等其他车辆约达到46.0-50.5万辆,具体详见附件二。各区(市)县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规模详见附件三。
(二)充(换)电设施规模需求预测
1.分类型充(换)电设施规模需求预测
不同类型车辆的充电特征与其运营方式、日均行驶里程、单位里程能耗、动力电池容量、充电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相关。根据动力电池技术的发展趋势及不同类型电动汽车对充(换)电设施的配置要求,分类预测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规模需求。
(1)基本充电需求规模预测
为保证电动汽车在其长期停车驻地能得到稳定的充电服务,根据不同类型电动汽车每天需要充电的车次及其充电设备每天能提供的充电车次的比例,预测电动汽车的基本充电需求。按常规模式发展,至2020年全市共需建设基本充电桩约9.5-11.5万个;按跨越模式发展,至2020年全市共需增设基本充电桩约6.2-8.0万个,并根据电动出租车、租赁车的实际需求增设换电工位。展望至2030年,全市共需建设基本充电桩约46.6-50.8万个。
(2)公共充电需求规模预测
在满足电动汽车基本充电需求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电动汽车路径补电的需求。结合本市电动汽车的运行特点及用地现状,原则上公交车、市政车全部利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充电,出租车全部利用公共充(换)电设施进行日常充电,物流车、客运车、租赁车等经营性电动汽车及私家车则以公共充电作为补充。
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以下简称《指南》)的相关要求,确定本市电动汽车的公共充电桩车比为1:8。经测算,按常规模式发展,至2020年全市共需建设公共充电桩约1.3-1.5万个;按跨越模式发展,全市共需增设公共充电桩约0.9-1.1万个。展望至2030年,全市共需建设公共充电桩约7.0-7.6万个。
同时按《指南》要求的“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的配置标准,设置城市公共充(换)电站。考虑到城际出行和旅游度假、观光休闲等出行充电需求,结合高、快速路的服务区、停车区和加油加气站,以及旅游景区的停车设施设置城际公共充(换)电站和景点等其他公共充(换)电站。
(3)小结
按常规模式发展,为保证11.6-13.7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至2020年全市共需建设充电桩约10.7-12.9万个,其中自(专)用充电桩约9.4-11.4万个,公共充电桩约1.3-1.5万个,具体详见附件四。若考虑跨越式发展,要满足2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则需增设充电桩约6.9-9.0万个,其中自(专)用充电桩约增设6.0-8.0万个,公共充电桩约增设0.9-1.1万个。
展望至2030年,为保证60.0-65.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全市共需建设充电桩约53.2-58.0万个,其中自(专)用充电桩约46.2-50.4万个,公共充电桩约7.0-7.6万个,具体详见附件四。
2.分区域充(换)电设施规模需求预测
按常规发展模式,结合各区(市)县的现状汽车保有量及电动汽车预测规模,预计到2020年,中心城区共建设充电桩约4.1-4.9万个,成都天府新区共建设充电桩约1.3-1.6万个;按跨越发展模式,中心城区将增设约2.5-3.5万个充电桩,成都天府新区将增设约0.9-1.0万个充电桩。其他区(市)县充(换)电设施规模需求详见附件五。
(三)发展目标
以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为指导,以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导向,充分结合电动汽车发展前沿技术,构建覆盖全市、功能完善、使用便捷,与各区(市)县电动汽车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国内领先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能力。
1.基础目标
按常规模式发展,至2020年全市建设充电桩超过11万个,总体桩车比不小于1:1.1,超过北京、上海建设水平1;充(换)电站780座,公共桩车比不小于1:8,公共充电服务覆盖率2达到70%以上,满足不少于12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2.奋斗目标
按跨越模式发展,规划至2020年,全市建设充(换)电站780座,通过提高充(换)电站的服务能力,力争实现20万个充电桩的建设,满足不少于2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七、规划方案
进行分类分区落实,在保障供需平衡的基础上,根据相应的布局原则进行空间布局,并明确各类充(换)电设施的建设标准。本次规划主要落实基础目标方案,奋斗目标主要通过预留空间资源、提高建设标准实现。
(一)自用充电设施布局规划
自用充电设施主要结合住宅、商业楼宇、办公场所、医院、学校、文体等大型公共建筑、工业与物流企业的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进行设置。考虑到电动汽车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规划采用预留与配建3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配置,对于奋斗目标本次通过预留方式进行配置。
在建设全面体现新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的背景下,成都市应构建国内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网络。本次规划参考北京、上海等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结合成都市各地区发展水平和用地建设情况,形成中心城区-成都天府新区配建标准高于都市新城配建标准、都市新城配建标准高于卫星城配建标准,新建建筑(场所)配建标准高于已建建筑(场所)配建标准的“分区域、分场所”差异化配建标准。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配建或预留,其中不少于10%的停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完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建设位置结合小区布局合理安排;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配建或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建或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8%。具体详见表1。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
专用充(换)电设施服务对象相对固定,充电时间较长,具有充电需求分布可预测性强的特征,属于刚性的充(换)电设施。根据各类电动汽车的运行特征,按照专车专用、桩随车走、便捷使用等原则对公交车、市政车、物流车和客运车设置专用充(换)电设施。
1.公交专用充(换)电设施
公交专用充(换)电设施是服务城市公交车充电的设施,服务对象具有定点定时定线的运行特征,主要结合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公交场站(公交首末站、公交枢纽站等)、公交保养场等公交车停放场所,采用充(换)电站方式布局建设。
在建设条件许可,且对道路交通运行不产生显著的路内公交场站,可设置公交专用充(换)电设施。至2020年,全市共规划121座公交专用充(换)电站,约建设不少于5250个充电桩,均与公交场站合建。
2.市政专用充(换)电设施
市政专用充(换)电设施主要服务于城市环卫、城管、园林、水务等电动汽车,服务对象具有定区定线的运行特点,主要结合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市政车辆停放场所,采用充(换)电站方式布局建设。至2020年,全市共规划43座市政专用充(换)电站,约建设不少于610个充电桩,均与市政车辆停车场所合建。
3.物流专用充(换)电设施
物流专用充(换)电设施主要服务于城市末端配送和短途城际配送环节中使用的电动汽车,服务对象具有区域层级、定点定线的运行特点,主要结合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配送站用地空间,采用充(换)电站与充电桩并行的方式布局建设。
至2020年,全市共规划50座物流专用充(换)电站(约含1800个充电桩)及1.25万个分散布局于物流、工业企业内的自用充电桩。其中,每座充(换)电站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物流仓储用地或公共停车场用地可分多处设置。
4.客运专用充(换)电设施
客运专用充(换)电设施主要服务于中短途客运和旅游客运电动汽车,服务对象具有定时定点定线的特征,主要结合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客运中心和客运站的用地空间,采用充(换)电站方式布局建设。至2020年,全市共规划35座客运专用充(换)电站,约建设不少于800个充电桩,均与客运场站合建。
(三)公共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
公共充(换)电设施面向社会各类电动汽车,其特点是在公共区域停车的同时进行充电。重点加密加强交通枢纽地区、商贸商业中心区域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具体建设形式和建设规模结合该区域的用地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等单独研究确定;在其他区域主要结合公共停车场4和开放停车场5,按“适度超前、均衡布局”原则,采用充(换)电站的方式布局建设。在建设条件许可,且对道路交通运行不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可设置路内公共充电设施。
1.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
(1)城市公共充电服务半径
通过研究分析,确定成都市中心城区核心区6的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非核心区6的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5公里;成都天府新区的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5公里;其他区(市)县和小城市的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2)布局方案
规划至2020年,全市共规划457座城市公共充(换)电站,约建设不不少于1.3万个充电桩。其中,中心城区规划237座(7座为独立占地),建设充电桩不少于6115个;成都天府新区规划47座(1座为独立占地),建设充电桩不少于1560个;其他区(市)县共规划218座(位于龙泉驿区的1座充(换)电站为独立占地,其他均为合建),建设充电桩不少于6535个,其中45座(建设不少于1150个充电桩)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内。
2.城际公共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
结合现状已建高速路服务区和停车区,至2020年全市共规划布局40座城际公共充(换)电站,原则上每座充(换)电站至少建设5个直流充电桩,具体详见附件六。其他规划高、快速路结合建设时序,在建设服务区或停车区、加油加气站时应同步建设城际公共充(换)电设施。
3.其他公共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
结合旅游景区的公共停车场所,至2020年全市共规划布局34座其他公共充(换)电站。原则上一个景区至少建设1座公共充(换)电站,每座充(换)电站根据具体情况可结合旅游停车设施分多处设置,且建设不少于10个充电桩(直流充电桩不少于5个),具体充电桩数量根据游客量及出行结构确定。具体布局情况详见附件七。
(四)小结
规划至2020年,成都市共建设约8.8万个自用充电桩,780个充(换)电站(不少于2.2万个充电桩),其中专用充(换)电站249个,均与专用设施停车场所合建,公共充(换)电站531个,其中9个为独立占地。各区(市)县各类充(换)电设施的具体布局情况详见附件八。
八、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全市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1.分类推进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
严格落实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群策群力、分类解决用户充电难题。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结合自有产权车位或长期租赁车位建设自用充电桩。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小区通过在居民小区建设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比例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鼓励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错峰开放。
2.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和充电设施,2020年实现所有停车场(库)自用充电设施全覆盖,并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鼓励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错峰开放。
3.有序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
在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自有停车场站内配建充(换)电设施,2020年实现具备条件的重要场站专用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在物流、租赁、旅游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空间资源配建充(换)电设施,有效结合公共充(换)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充电。
4.全力推进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
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单位建设的社会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公园景区等合建或独立占地的社会公共停车场、“P+R”停车场等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率先实现具备条件的交通枢纽、“P+R”停车场公共充(换)电设施全覆盖。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率先实现“一环六射”(绕城高速、成绵高速、成自泸高速、成温邛高速、成渝高速、成安渝高速、成德南高速)高速路服务区城际公共充(换)电站全覆盖。
(二)制定分批建设计划,落实政策支撑
根据充(换)电设施的建设现状和资金投入情况,制定分批建设计划,分阶段有序推进。建设计划的制定应满足2018年前快速发展、实现基本服务能力,2018年之后查漏补缺、实现优化提升的要求。为保障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应加快完善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支撑。
(三)将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建设条件
为保障充电设施的建设顺利推进,落实项目实施中充电设施建设的法定地位,对于新建地块,将新建地块的自用桩预留及配建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依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宗地建设条件通知书予以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根据相关标准对充电设施设置进行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工程验收范畴。对于已建地块,有条件改造的,鼓励和引导权属单位自主改造实施,按照标准配建自用桩;对于改造条件不足的,政府应加快在充电服务半径内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补充充电服务的供应。
对于专用充(换)电设施,原则上不做强制规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和建设计划自主建设。
(四)完善、统一充(换)电设施相关标准和规范
统一充(换)电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标准及安全标准。
1.建设标准应明确建设过程中充(换)电设施主体部分及配套组件的安装要求等,针对不同用途、不同安装方式的充电设施分别制定标准。
2.使用标准应明确不同类型充(换)电设施的用电要求、操作规范,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及安全隐患,保障充电安全。
3.维护管理标准应建立充(换)电设施的常规维护管理和定期维护检查制度,保障设施的正常、高效、安全工作,避免因设施故障、老化造成的安全隐患。
4.安全标准应明确充(换)电设施自身的安全防护等级及各类消防防护要求。
(五)探索创新投融资、盈利模式及服务管理体系
1.创新投融资、盈利模式,提高充电设施建设积极性
创新形成以社会投资为主体、政府投资为补充的投融资架构,丰富建设主体层级,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充(换)电设施建设领域的核心作用,引导国企、民企、私人业主等多方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投融资模式,支撑充(换)电设施健康发展。
加速形成以充电基础服务为主、增值服务为辅的多渠道盈利模式,规范桩体广告、分时租赁、公车租赁、充电管理大数据等增值服务盈利途径的配套政策,形成良性的盈利环境,促进充(换)电设施产业健康发展。
2.构建综合数据平台,统一管理、便捷服务
进一步完善充(换)电设施的信息化服务,建立全市范围统一的充(换)电设施数据平台,将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数据接入平台,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开发网络、手机可视平台,为车主提供设施地理位置、设备规格、充电
价格查询、充电预约等便捷性服务,方便车主随时寻找到离当前位置或目的地位置最近的公共充(换)电设施,提高公共充(换)电设施的可知性和利用率。
(六)同步完善配套电网建设
电力部门同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及充(换)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明确各类充(换)电设施接网工程的办事流程、期限以及工程建设、验收的质量标准等,保障充(换)电设施的电力供应。协调好充电设施用电量和住宅小区生活用电量的关系,充电设施用电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的生活用电需求及住宅小区内的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的公共用电需求。对充电设施接网的申请,在确保用电安全的基础上,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绿色服务窗口,对充(换)电设施的建设给予充分的支持。
九、保障措施
(一)实施组织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工作。全市建立由市经委(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委、市国资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检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物流办、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林业园林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成都供电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市公交集团、市工投集团、市城投集团等部门紧密联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完善充电基础是技术、质量、建设等相关标准,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化。
(二)落实政策保障
1.落实扶持性电价政策
执行国家电动汽车扶持性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
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2.完善建设管理办法,简化规划建设审批流程
建立对建设单位建设资质的审核准入制度,避免充(换)电设施种类繁杂、管理审查不便的现象。针对项目建设过程,出台完善的建设管理办法,减少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明确各部门的权责界限,推动设施建设,加快办理速度。
项目开展前,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时,应向物业管理部门备案;对于结合各类专用场站设置的专用充(换)电站和结合公共停车场合建的公共充(换)电站的建设应向发改委部门申请备案,由发改委会同电力部门、规划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用电、用地、建设等要求;对于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在向发改委申请备案前应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备案后,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建设完成后质检部门对充(换)电设施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电力部门对电网的安全性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项目的合规合法以及充电设施质量达标、安全可靠,减小用户和物业管理部门对充电设施安全性的担忧。
为加快自用充电桩建设,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时,应考虑采用适当的政策引导物业部门对充(换)电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
3.协调供地主体,落实用地支持
在行政办公机构、医院、学校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筑物内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时,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在大型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私人权属建筑物内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时,鼓励相关单位予以用地支持。对于需要独立占地建设的充(换)电站,规划部门应提出规划条件,建设部门应明确建设要求,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保障项目用地。对于与公共停车场所、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所合建的充(换)电站,除用地支持外,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还应明确合建充(换)电站的审批管理办法,保障用地主导功能。
4.调动区(市)县建设积极性,灵活引导规划落实
引导区(市)县积极落实规划方案,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绩效考核项目中。同时对于规划方案的落实灵活处理,选址地块确实无法满足建设要求的,在保障充(换)电站数量、充电桩总量规模不减少的情况下,可在充电服务半径内寻找其他地块替代建设。
(三)同步完善相关规划
为保障充(换)电设施的正常使用,需要电力和停车空间的支撑,需要相关专项规划的保障。在编制电力专项规划时,须将充(换)电设施充电需求增加的电力负荷纳入统筹考虑,增配部分充(换)电设施专用变电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时,须将充电车位纳入规划体系,适当增加停车位规模,以满足停车和充电的双重需求。
(四)制定实施评估机制
1.建立监测制度
按年度监测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监测内容应包括充(换)电设施的数量、位置和建设质量、使用效率等,即时总结上年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优化下年度实施建设计划。
2.开展用户使用情况调查
定期开展用户对充(换)电设施使用情况的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充电便捷性、充电效率和设施保养维护等。
3.加强规划实施评估
根据监测、调查情况,对本规划进行实施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修订、调整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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