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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5-25 10: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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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环保局、农委: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加快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

各市、县(区)财政局、环保局、农委:

  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加快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17年秸秆产业化利用工作,请各地以市为单位于2017年4月25日前将2017年度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协议汇总表(附件2)及各协议复印件报省环保厅、省农委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园区以及社会各界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奖补对象。资金奖补对象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年利用秸秆1000吨(自然含水率以内)以上(含1000吨)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农作物秸秆发电企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规定执行)。

  (二)奖补条件。在安徽省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秸秆制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原料化利用等;企业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

  (三)奖补原则。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与秸秆实际收购利用量挂钩,多用多补,分档奖补。奖补资金拨付使用应与企业农作物秸秆收购结算票据吻合。

  (四)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分别按照50元/吨、40元/吨、30元/吨的标准进行奖补。为鼓励企业规模化、大批量开展秸秆产业化利用,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奖补标准,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奖补标准,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负担,省财政对皖北三市九县(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濉溪县、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凤阳县、寿县、霍邱县、定远县、明光市)及大别山片区县(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叶集试验区、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补助70%,对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市补助30%,对其他地区补助5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足额承担,市、县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对年利用农作物秸秆(在自然含水率以内)1000吨以下的企业,各市、县可参照上述标准通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进行补助。

  (五)奖补依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指定一个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与企业签订秸秆收购利用协议(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及权利义务,并对年度秸秆收购利用量及财政奖补条件和标准等进行约定,协议由企业所在市人民政府环保、农业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并附各协议复印件,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报省环保厅、省农委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2)。省环保厅、省农委对全省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收购利用农作物秸秆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年度奖补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

  (六)资金下达。省奖补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省财政厅根据省环保厅、省农委汇总的企业收购利用农作物秸秆协议收购利用量和补助标准、比例及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预拨奖补资金至企业所在市、县(区),企业所在市、县(区)于每年4月底前将不低于70%的协议奖补资金预拨到企业。

  (七)资金清算。每年12月底前,获得奖补资金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应将年度秸秆收购利用情况(附件3)报当地环保、农业部门,环保等部门通过联合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对企业当年实际收购利用秸秆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当年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每年2月底前,各市环保、农业部门将上一年度全市资金清算情况(附件4)上报省环保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农委进行汇总及审核后,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资金清算意见对市、县(区)年度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第三条  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奖补对象。省级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及园区内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

  (二)资金分配。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额、入园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个数、入园企业秸秆转化利用研发投入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因素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园区秸秆利用企业产业化研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补。具体使用范围及项目,由各市、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对省秸秆综合利用投资基金投资参股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省财政通过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按照基金出资额的10%给予补助,用于企业研发及设备购置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在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等环节的统计、检查和定期审计制度,确保奖补资金与收购利用量挂钩的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对企业收购利用数据及奖补资金预拨清算金额情况,在市县两级环保、农业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地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产业化利用工作,对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及秸秆产业园区秸秆收购利用量等数据的统计核实,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和清算意见,并牵头组织开展相关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分配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要扣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取消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