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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全文)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5-09 06: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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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我部组织制定了《“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附件

“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应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

合理设立指标体系,督促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

以省(区、市)为主组织考核。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市级全部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督查考核,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突出考核重点。

督查考核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应按照考核要求,识别重点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突出考核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同时通过考核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二、考核方式

(一)国家抽查。

环境保护部每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以下简称《评级指标》 ,见附 1)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环办〔2015〕99 号)抽查部分省(区、市)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

(二)地方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督查考核,可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参照《评级指标》执行,具体指标可适当调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环办〔2015〕99 号)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并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 (见附 2)。鼓励结合《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 号)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土壤(固废)、环评等部门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或者专家审核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考核要求

(一)省级考核:

1.经营单位:抽查不少于 20 家。若经营单位总数不足 20 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2.重点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 60 家。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60 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 20 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20 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4.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督查考核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时所抽查的企业情况,计入省级考核数量。

5.考核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 80%,直接判定为《评级指标》考核等级中的 C。

(二)市级考核:

1.经营单位:抽查不少于 20 家。若经营单位总数不足 20 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2.重点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 50 家。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50 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 10 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10 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4.其他要求: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要继续考核。产废单位数量较多的地区,对考核结果为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应控制在 5%~10%。

5.考核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 80%,直接判定考核等级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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