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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5-02 09: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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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7〕7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

甘政办发〔2017〕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

我省是国家新能源基地,新能源已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在新能源开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电力装机增长与用电能力增长反差不断加大,加之自身消纳市场培育不足,系统调峰能力有限、外送通道不畅等因素,电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新能源出力受限,我省成为全国弃风弃光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被国家能源局列入风电红色预警区域。为切实提高我省新能源消纳水平,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6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甘肃省创建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的复函》(国能新能〔2016〕2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能源发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关于新能源发展的工作部署,用好国家赋予我省的各个平台,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引领,建立促进新能源消纳政策体系,因地制宜探索新能源消纳的新模式,加强新能源在工业、交通、建筑各领域的应用,提高新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形成清洁、安全、智能的新能源消费方式,构建高比例新能源体系。

(二)主要目标。建立较为完善的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责任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起适应高比例新能源发电特点的电力调度运行机制,形成节能环保、便捷高效、技术可行、广泛应用的新能源消费市场,力争2017年弃风、弃光率较2016年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占电源总装机比例接近60%,新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超过30%,新能源弃风弃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转化利用效率显著提升,发电小时数达到合理水平,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超过15%,建成兼具甘肃特色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全国新能源综合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新能源优先发电调度机制。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安排年度发电计划时,按照新能源、调峰调频和安全约束电源、供热机组、水电的顺序,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尽可能为新能源发电预留空间,并根据批复价格全额收购。调峰调频和安全约束电源根据保障系统安全稳定需要确定,供热机组按照“以热定电”原则确定,水电兼顾资源条件、历史均值和综合利用要求确定。电网调度机构根据新能源企业出力预测,统一负责调度范围内风电、太阳能发电出力预测,并充分利用水电预报调度成果,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科学安排机组组合,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合理调整旋转备用容量,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促进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及时预告有关情况、公开相关调度和机组运行信息。2017年,安排新能源保障性发电量133亿千瓦时,并逐年度增加。(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甘肃能源监管办)

(二)推动拥有自备电厂企业承担消纳新能源社会责任。企业自备电厂应按照其自发自用电量的一定比例无偿腾出发电空间由新能源增发。同时,鼓励酒钢、兰铝、金川、玉门石油公司等省内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发电权置换交易,对置换交易电量可按不高于燃煤发电成本,由新能源企业予以合理补偿。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替代火电自备机组发电不低于5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甘肃能源监管办,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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