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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核电需要先进核安全技术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4-04-24 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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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核电需要先进核安全技术中国核电产业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在建核电机组,同时开发和商业化应用多种反应堆技术,计划在未来7年内将国内核电装机容量翻4倍,同时向国外出口核电技术。但是中

中国核电产业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在建核电机组,同时开发和商业化应用多种反应堆技术,计划在未来7年内将国内核电装机容量翻4倍,同时向国外出口核电技术。但是中国核电的发展不能走以完成规划为首要任务的发展模式,必须将保障核安全作为第一前提,必须如 “核安全规划”中所说,始终以安全和质量为第一要素。核安全的发展要有先进的核安全技术,也需要核电管理部门与核工业部门对核设施与核活动在选址、建设、调试、营运、退役、废料处置、紧急事故处理等各环节恪守“安全第一”的职责,还要有一个独立、权威、有效的核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核安全审查和监管责任。同时,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核安全信息的透明度,加强公众的核电和应急反应知识的普及和教育。目前,中国核安全监管能力远落后于核电发展,应从加强监管机构设置、理顺管理职能、加强核安全立法、开展国际合作、培育核安全文化、促进核安全信息公开、完善应急预案以及损害赔偿机制等方面着力深化改革,谋求突破。首先要设置独立的监管机构。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世界上各核大国均拥有较为独立的核安全监管体系,监管部门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也是世界范围内核安全发展的趋势。建立独立和专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绝不是权力之争和利益的再分配,而是中国核能利用安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在涉及安全的问题上,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代表人民的利益,面对政府的决策和利益集团的干扰具有一票否决权。其次要尽快制定完整的法律体系。世界上的  主要核电大国都在核电发展的初期制定了原子能领域的基本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原子能领域中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目前中国在关于原子能方面的国家法律层面上只有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国于1984年首次启动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由于核工业主管部门不断调整、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相关法规的一拖再拖,使原子能的立法进展非常缓慢。由于原子能法的制定和审定耗时较长,在此之前要加快核安全法的出台。再次完善核损害赔偿机制。发展核电产业,必须未雨绸缪,应制定完善的核损害赔偿机制,并在法律框架下展开工作。目前中国核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是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这一行政管理性文件。但是上述复批的法律地位不足,其中规定的额度远远不能满足核事故时所需要的赔偿要求。应该参考相关国际公约及世界各国在核损失赔偿上的经验,制定更全面的核损害赔偿法律,提高各级责任单位的赔偿额度,明确赔偿资金的筹款方法。中国是核电利用大国中极少数没有加入核损害赔偿国际机制,也没有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系统的国家。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核事故赔偿,应该完善核损害赔偿的法律建设,并且建立核安全基金,作为核损害赔偿国家资金的补充,可以参考乏燃料处置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也可以参考美国的基金筹资办法,向营运商的每台核设施收取固定的赔偿储备资金。(作者分别系NRDC中国核安全项目研究员、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高级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