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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启动管道资产整合 暂不涉及资产独立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4-04-24 09: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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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启动管道资产整合 暂不涉及资产独立在管道事故连连、不断危及公共安全,管道独立收归国有呼声渐高的背景下,中石油开始了对旗下管道资产进行整合。“此次中石油对旗下部分管

在管道事故连连、不断危及公共安全,管道独立收归国有呼声渐高的背景下,中石油开始了对旗下管道资产进行整合。“此次中石油对旗下部分管道资产进行的整合主要还是引入其他资本,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暂不涉及管道资产独立等事宜。”4月23日,本报记者从中石油内部了解到,但中石油方面并未对记者透露上述管道资产整合的方案。此外,记者也从国家能源局内部了解到,目前国家能源局以及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以明确各部门以及企业管道保护的职责,杜绝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动手整合管道“因为中石油运营的管道最多,社会上管道独立的声音对公司造成了一定压力,而且现在很多管道老化得厉害,隐患很多,管这一块安全的负责人每天都提心吊胆,责任太大。”中石油管道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现在管道这块就像个烫手的山芋,中石油拿在手里迟早要对其进行改革。目前,中国的油气管网以“三桶油”为主,其中,中石油运营着全国约70%的原油管道及约90%的天然气管道。既是油气生产者,又是管道的运营者,多年来管道这一领域被中石油牢牢控制,其垄断程度远甚于其油气其他领域。4月17日,中石油董事长周吉平称,今年中石油已经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框架思路和目标,明确了六大主攻方向,目前部分专项改革方案已初步形成,有的政策措施已经启动实施。据记者了解,目前中石油确定改革并积极推行混合所有制的主要是未动用储量、非常规、油气、管道、炼化(地方和海外)和金融板块六个合作平台。当日,周吉平批准了扩大辽河、吉林油田经营自主权试点建议方案和部分管道资产整合方案。不过,中石油对于管道资产的整合虽然首提混合所有制,实际上在操作层面并不新鲜,此前已经在管道领域有过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整合先例。在管道板块,中石油已于2012年和2013年先后引入了社保基金、宝钢集团、泰康资产和国联基金,共同运营西气东输三线工程项目,这是国内油气管道领域首创。对于在管道领域引入外来投资,中石油评价称,通过合资新设公司方式,引入保险、产业基金等外部战略投资者,共同参与国家重点能源管道建设是一项有益尝试。而且合资可满足公司建设发展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也有利于引进外部的管理经验,促进本公司可持续稳定发展,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目前不将其独立去年以来一直盛传,有关部门在研究将管道等业务从中石油体系剥离出去。除了管道独立外,中石油还面临着另外一种类型的“剥离”,即学习中海油、中石化,将旗下仍未上市的优质资产经过专业化重组分拆独立上市。记者从中石油内部了解到,此次中石油对旗下部分管道资产进行的整合主要还是引入其他资本,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目前不可能将管道资产独立。但中石油方面并未对记者透露中石油总部已批准的部分管道资产整合方案的具体内容。目前的消息显示,一旦整合完成,中石油必将立刻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中石油现有两家公司从事管道业务:中石油管道局归口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成为管道施工建设企业;管道公司归口中石油股份公司,主要经营输油输气业务。早在1998年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公司重组时,就反复讨论过管道是否应该独立。但因为管道独立将由谁来管理,由谁来投资建设,由谁来监管等问题难以解决,讨论结果还是确定把管道公司放在石油公司。因为首先石油公司必须解决自己油气资源的输送问题,积极性肯定最高;其次,当时的管道建设很落后,需要大量的投资,且投资回报期很长,只有当时以建设垂直一体化航母级企业为目标的石油公司可以承担。“当下仍不是管道独立的时机,此次整合管道资产也不可能会涉及管道独立。”中石油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政府着手加强监管虽然政府曾研究将管道从中石油剥离,但目前看来这一方案短期内难以操作,目前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局正联合各地政府尝试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监管。中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局长、胜利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孙焕泉曾表示,管道事故多发凸显出油气管道运行管理的安全环保形势严峻,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在油气管道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相关标准规范缺失或设定不合理、执法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国家在法律法规方面进一步规范完善。据记者了解,目前山西、浙江等省都在就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从《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来看,《办法》对政府职责、主管部门职责、相关部门职责以及企业职责均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在项目核准和项目建设条件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而在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方面,也规定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办法》还要求企业承担擅自建设管道的法律责任和未履行管道保护责任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