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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皖”污水处理的未来五年规划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3-05 11: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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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皖”污水处理的未来五年规划 各地十三五规划纷纷出炉,五年工作重点皆已公示。微信号“环保人俱乐部”独家整理了全国多地十三五期间的环保规划。今日分享“江浙皖”污水处理的未来五年规

各地十三五规划纷纷出炉,五年工作重点皆已公示。微信号“环保人俱乐部”独家整理了全国多地十三五期间的环保规划。今日分享“江浙皖”污水处理的未来五年规划重点。

江苏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

开展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集聚区内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开展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全面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未达接管要求的一律限期治理,所有园区及企业均建成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开展电镀集中区摸底调查,明确淘汰企业、项目、工艺(设备)清单和限期治理计划,太湖流域继续深入开展电镀行业污染治理。2016年年底前,尚未安装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全部完成安装工作。加强工业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业污泥得到安全处置。对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废物属性不明的,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参与)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超年限商用船舶、渔业船舶年度淘汰清单,按期完成淘汰工作。2018年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接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为,严格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业准入,建立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按要求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禁止冲滩拆解。(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开展沿海、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废水治理与废弃物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调查,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港口、码头建设配套的污水存储、垃圾接收暂存设施,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服务体系,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港口、码头接收的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南通、盐城、连云港沿海3市及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扬州、泰州沿江7市596家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设施于2017年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徐州、淮安、宿迁3市120家修造厂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17个沿海、沿江港口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3个内河港口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配置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苏中、苏北地区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苏南地区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9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达250万立方米/日以上。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沿海3市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于2016年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他地区2017年年底前完成。率先对太湖一级保护区内且尾水排放对太湖水质造成影响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地表水IV~V类排放标准试点,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

在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评估和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四统一”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整合进程。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污水处理厂末端增加人工湿地,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2017年年底前各省辖市完成市级监管平台建设,2020年年底前完成省级监管平台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环保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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