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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罚重心转向自然人 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要当心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2-22 09: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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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罚重心转向自然人 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要当心近日,监管层正在研究加大对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赔偿,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信息披露是资本市

近日,监管层正在研究加大对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赔偿,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核心环节,信息披露违法也是资本市场三大违法类型之一。究其背后,违法成本过低是主要原因之一。除了行政处罚轻、民事索赔难、刑事追究不到位,处罚落点重法人轻自然人也是一大问题所在。

“上市公司作为法人主体, 其违法行为是由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自然人幕后操纵实现的。目前投资者索赔对提高违法成本有明显帮助,但是索赔一般都是起诉公司而非股东或董监高,赔偿责任落不到自然人身上,威慑力还是有限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公司在赔偿投资者之后,还有一个环节一直都被忽略了,那就是选出股东代表来代表上市公司向有责任的个人高管来追偿,即进行股东代表诉讼。不过在她看来,随着法制环境的完善,特别是以投服中心为代表的公益性组织的活跃,未来股东代表诉讼也可能会渐成趋势。

板子打到“人”身上

监管层对违法案件当中自然人的责任越来越重视。2017年2月3日,证监会公布了对益盛药业(SZ.002566)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除了上市公司之外,还包括董事长、董秘等21名责任人,几乎覆盖公司全部董监高。不过,这只是去年以来众多违法案件当中非常普通的一例。

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证监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824号建议中有关完善退市制度的建议进行了答复。退市过程涉及多方利益,监管层关注的是责任追究及投资者赔偿,不能“一退了之”。

证监会表示,将落实对公司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投资者赔偿方面着力优化方便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机制和途径,研究完善对退市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赔偿机制,强化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赔偿,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目前对违法案例中上市公司责任的追究已经比较成熟,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后,投资者就可以启动索赔。按照法律规定,证监会罚款金额一般有60万元上限,单以行政处罚而言,威慑力较为有限。不过近年来A股市场投资者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不断提升,索赔案例、人数、金额都有较大提高。

比如海润光伏,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总计收到728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达到1.45亿。这一金额对上市公司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资金。海润光伏今年1月25日发布业绩预告称,2016年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人民币-3.8亿元~-4.8亿元。

臧小丽律师告诉记者,对于被处罚的高管或股东,投资者也是可以起诉的,但是对个人高管的起诉实践中存在一定障碍。首先,难以获得涉案人员完整的个人信息,起诉到法院也很难被受理。第二,难以获知被诉个人的居住信息及联系方式,且就算获得了也可能是一个非实际居住地址,因此法院只能对案件进行公告。“公告的时间非常漫长,起诉要公告、开庭也要公告,一个公告期就是两个月,案子就会被拖的遥遥无期。”

另外,投资者是作为公司股东去起诉的,与涉案的股东或高管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起诉高管仅是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单独起诉高管的意愿并不高。

她建议,由社会公益性组织比如投服中心,可以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索赔诉讼完成后,作为股东代表,代表上市公司,向有责任的大股东或董监高再进行追偿,让最终的责任人真正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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