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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禅城区关于对2017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7-02-14 1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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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禅城区关于对2017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4〕1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4〕12号)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我区光伏发电推广应用,促成项目加快落地,结合我区屋顶资源的实际情况,我办草拟了《禅城区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2017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现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2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三街38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产业发展科(邮政编码:528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yk@chancheng.gov.cn;

三、通过电话联系方式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757)82340907;联系人:高广亮

附件:禅城区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2017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

南庄镇,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光伏发电应用,促成项目加快落地,结合我区屋顶资源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由区级和镇街财政安排资金对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类业主和投资者给予奖励和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给予一次性补助

1.补助范围

2017年禅城区已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

2.补助标准

(1)符合条件的项目按20万元/兆瓦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补助。

3.资金安排

奖励资金由区级和镇(街道)财政按区与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二)对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范围

2017年禅城区已建成并通过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

2.奖励标准。

(1)符合条件的项目按20万元/兆瓦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3.资金安排

奖励资金由区级和镇(街道)财政按区与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二、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道)。

镇(街道)职能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补助奖励资金项目的立项手续、装机规模、是否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负责筹集落实镇(街道)所需负担经费,做好区、镇(街道)两级资金的拨付工作,落实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

负责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汇总,做好区级资金的分配拨付工作。

(三)区财政局。

配合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及时安排落实区级所承担经费。

(四)区供电局。

负责对申请补助、奖励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核。

三、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流程

1.按照“一年度一申请”原则,企业或个人可向项目所在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2017年度的奖励或补助资金申请。

2.由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联合镇(街道)财政局及区供电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佛山市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复审。

3.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核查。复核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4.审核通过的拟奖励名单在禅城区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按照区政府的审批意见下达年度奖励和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将区级负担资金拨付给镇(街道),由镇(街道)将区、镇(街道)两级资金一并兑付给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佛山市禅城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

3.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诚信申报。

申请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投资方和业主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申报条件,保证申请资料真实、齐全,否则要承担相关违规责任。

(二)严格审查。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申请资料,杜绝不符合条件项目入围申报。

(三)违规必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同时取消其2年内再次申请奖励或补助资金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由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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