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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碳交易制度设计特点:总量刚性与结构柔性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4-04-17 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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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碳交易制度设计特点:总量刚性与结构柔性  湖北省是唯一一个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中部省份。“十二五”、“十三五”时期,湖北省经济高增长、产业重型化、省内地区差异大、高能耗高排

  湖北省是唯一一个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中部省份。“十二五”、“十三五”时期,湖北省经济高增长、产业重型化、省内地区差异大、高能耗高排放工业企业多是其显著特点,其在中国的地位恰似中国在国际经济中的缩影。其试点经验对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借鉴意义重大,甚至有人说“湖北成则全国成”,因此,很有必要专门对湖北省碳交易市场政策的特点进行总结研究。

  9种模式确定总量

  湖北的经济增长在“十二五”、“十三五”期间将基本保持在两位数以上,远高于全国7%-7.5%的平均水平,这就意味着必须为企业新增产能和新增产量预留较大的增长空间,在建立碳交易市场与经济适度高速增长之间保持平衡。

  因此,我们对全省按照低速、中速和高速GDP增长情景,分别对应正常、低碳和强化低碳三种政策选择,共计9种经济增长和低碳政策混合模式进行2020年的碳排放总量进行预测。综合考虑湖北省和全国的经济增长和低碳政策趋势,最终选取“中速+低碳情景”(2014年GDP增速为11%,2015年GDP增速为10%)的预测结果,确定湖北省全社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刚性和结构柔性相结合,保证减排效果下的市场灵活性。

  从总量刚性出发,湖北省充分考虑了经济增长、节能减排的硬性指标要求来预测未来的全社会排放总量以及行业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确定碳排放配额总量,并具有刚性特征不能更改。尤其是对既有排放设施严格控制,其排放水平固化在2010年排放水平的97%上;对新增产能和新增产量则设定企业预留配额,如果不足,也可以动用政府预留配额。

  同时,兼顾结构柔性。在刚性的碳排放配额总量之下,充分考虑湖北省经济增长对新增投资的需求,确定既有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政府预留三大部分的总量结构。为配额结构的不同部分设置不同的比重和功能,并进行动态化管理,充分发挥配额结构管理的灵活性。

  减排企业“抓大放小”

  湖北省设置的纳入企业能耗和碳排放门槛远远高于其他6个试点省市,即2010、2011年任一年综合能耗6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虽然经过碳盘查后最终只有138家企业纳入,但已经是全球第三大碳交易市场了。

  设置纳入企业门槛时体现的“抓大放小”特征明显,这可以使政府操作简便、行政管理成本和前期建设成本低、便于和企业沟通,也能克服基础能力不足特别是数据基础薄弱的问题。

  同时,湖北特征也体现在覆盖行业的多元化和减排成本的差异化。

  减排成本差异是碳交易市场交易活跃度的前提条件,确定覆盖行业时要体现行业的多元化和行业间减排成本的差异化。湖北省在确定ETS的行业覆盖范围时,在“抓大放小”的同时兼顾行业的多元化,涉及到12个工业行业。同时也探索了行业减排成本的方法学并绘制行业间和行业内的边际减排成本曲线,通过对行业间的减排成本和潜力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比较,为企业碳资产管理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在前期研究中,湖北省发现,统计口径数据和企业自报数据存在较大差别,只有通过初始碳盘查才能确定企业申报碳排放数据的边界、口径和方法学。因此,主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组织了碳盘查专班对所有纳入企业逐一进行初始碳盘查。通过初始碳盘查和企业面对面沟通,确定了排放边界,统一了方法学和工作流程,锻炼了碳盘查专业队伍,获得了更准确的基础数据。

  竞价实现价格发现

  在市场制度设计中,湖北既给价格发现留出了空间,也对可能出现的市场波动做好了准备。

  在湖北市场中,留出了用以公开竞价的配额。政府对配额总量的3%进行公开竞价,所有市场参与者均可竞买。其目的是为了发现价格,并向市场传递价格信号,形成价格预期,同时也对价格稳定机制提供基准价格。竞价收益由主管部门专款用于碳市场基础能力建设。

  同时,参照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模式,市场也建立了价格稳定机制,通过政府预留配额对碳价格的异常波动进行干预。如果配额总量严重超发或严重不足,导致市场价格的巨大波动并对市场造成毁灭性冲击时,主管部门可以对配额总量强制性进行调整。

  在抵消市场上,湖北省考虑到了用于抵消的CCER必须同时满足区域性和额外性。

  湖北省自身属于中部地区和低碳试点省,农、林、水等清洁项目资源丰富。因此,把用于抵消的CCER的比例确定为10%,并必须同时满足“一内一外”两个条件,即用于抵消的CCER必须产生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并在纳入企业排放边界外。对仅仅用于交易的CCER不做任何限制,只需要满足国家的相关要求即可。这种抵消机制安排,目的是促进湖北省的清洁项目投资和向低碳经济转型,并进一步提升湖北省CCER的价值,为把湖北省打造成中国CCER的出口大省奠定基础。

  此外,在碳交易试点建设过程中,虽然总体指导思想是以正向激励引导为主,但在没有上位法和地方政府经济处罚措施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严格的违约处罚措施,就不足以构成对履约的硬性约束。因此,湖北省对违约的处罚措施更多地使用碳市场本身产生的利益驱动,即配额是企业的资产,要充分使用配额来对企业进行约束。

  比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缴纳与实际排放量相等配额的,可以在企业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未提供有效碳排放数据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其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按上一年度配额的一半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