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需严防滋生利益链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12-21 11:02:12
热度: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需严防滋生利益链 近日,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张士宝在第十二届环境与发展论坛“2016绿色金融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论坛”上表示,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应明确排

近日,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张士宝在第十二届环境与发展论坛“2016绿色金融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论坛”上表示,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应明确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同时坚持三个原则。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近年来,随着环保工作深入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也日益得到重视。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第三方治理有多重意义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在成为环保工作的重点领域。

记者了解到,在2015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意见”指出,“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2015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016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广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究竟有哪些积极意义?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认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最重要的积极意义就是切实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污染者不参与治理,尽管环保部门也采取一些处罚措施,但是有的企业仍拒不治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第三方来代替污染者进行治理,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从而落实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另一方面,能够在环保工作中发挥独立第三方的作用,这个其实在很多领域都可以运用。充分发挥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作用,这是一个趋势。因为政府部门如环保部门,也不一定具备污染治理的能力,环保部门主要是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所以,如果所有的污染都由环保部门进行治理,环保部门将不堪重负。在污染者没有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的情况下,由独立第三方特别是环境服务机构进行治理,费用由污染者承担,这正是切实落实污染者治理原则的重要体现。从宏观来看,也是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一项改革,能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以及企业,乃至公众、媒体的作用。”曹明德说。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与中央重视发挥市场的作用这个大趋势具有一致性。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方面的工作与通常提到的预防、管理有所不同。在环境治理方面,市场机制可以发挥更多作用,但是过去我们更多强调从行政管理入手。现在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的途径,选择、确定治理能力比较强的主体,再通过契约方式达到治理目标。这些是我们以往考虑得比较少的,也是环境保护中一个新的机制,非常值得称道,也需要人们更多予以支持。”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说。

何为第三方治理三项原则

张士宝提出,在推行第三方治理的同时,要坚持三个原则。

何为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与第三方治理单位具体治理相结合,即污染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承担污染治理费用,第三方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治理标准和排污单位的要求,承担合同规定的具体污染治理责任。

二是坚持政策引导与先行先试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完善绿色保险等措施,对第三方治理进行引导和支持。

三是坚持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结合,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平台。

对于第一个原则,曹明德认为,污染者是治理主体,第三方是具体实施者,让二者相结合。换句话说,污染者责任原则并没有改变,但是在具体落实污染者责任的时候,既可以由污染者即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个人自己进行治理,也可以由污染者承担费用,然后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治理。这样就弥补了过去污染者拒不承担责任、污染始终得不到治理的情况。

对于“坚持政策引导与先行先试结合的原则”,曹明德认为,目前,环境治理改革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所以需要政策引导,鼓励部分地方或行业之间进行试点。“这说明我们正在探索环境治理的改革”。

“坚持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结合,与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是相关的。环保执法主体还是政府部门,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执法、审查等相关职能,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履行环境保护法所要求的向社会披露环境信息这一职责,切实保护公民的环境知情权。这样也有利于公众和社会组织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以及对污染者进行监督。”曹明德说。

        首页   下一页   上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