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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碳排放权交易企业误区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12-12 11: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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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碳排放权交易企业误区2016年12月9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日本名古屋大学共同创办的国际低碳经济研究所,联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主办的《低碳经济蓝皮书: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

2016年12月9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日本名古屋大学共同创办的国际低碳经济研究所,联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主办的《低碳经济蓝皮书: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在北京举行。与会者主要围绕绿色发展的“十三五”规划、碳市场以及低碳技术、新能源与低碳城市等主题进行了研讨。

低碳经济蓝皮书指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议》的达成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和低碳经济的发展发出了明确的信号,为未来节能减排、清洁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气候变化科学研究的进展、主要排放大国的合作与积极推动、谈判机制和协议内容创新以及中国的积极贡献等是协议得以通过的关键因素。中国在本次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深度参与和适度引领是中国参与并塑造全球治理的又一成功案例。煤炭行业的清洁生产和减排、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国际环境谈判成果和国际贸易投资谈判的有机配合等是中国在气候变化治理中履约和实现国内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内容。

湖北省于2014年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在过去近两年的筹备过程中,企业对配额如何分配的问题极为敏感,许多企业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存在认识上和实际执行上的偏差,希望获取更多的配额,在企业正常增速发展的同时保证在履约期结束时能够有富余的量,不需要花额外的成本来购买配额或其他抵消品种。这种理念与政府推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初衷是矛盾的。

蓝皮书指出,碳排放权交易并不限制企业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市场机制,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完成中国政府承诺的202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企业可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减排目标:一是降低产量;二是采用新技术;三是在市场上购入配额或中国经核证的减排量(CCER)等其他抵消品种,来缓解自身所受的约束。第一种方式是企业为完成减排目标采用的最为消极的应对方式,不仅会损害企业利益,也未体现节能减碳的实际意义,而采用第二种和第三种则会激励清洁技术的发展,对低碳经济的实现具有长期的价值。因为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引导资金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可通过碳金融手段盘活碳资产用于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另一方面,企业通过自身的低碳发展和节能技术改造,可实现配额的盈余或产生可用以抵消的自愿减排量,企业通过配额或减排量的出售获得经济效益,以此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更多的减排和技改的项目,推进企业的绿色低碳发展。

另外,碳排放权交易并不鼓励“花钱买配额完成任务”。

湖北省针对电力行业采用历史排放法与基准线法结合的配额分配方式,其他行业均使用历史排放法完成分配,大多数企业反映此种分配方式对于企业要求过严,企业必须每年进行节能减碳才能免受责罚,在减排技术改造与“花钱买配额完成任务”两种履约方式中,部分企业会因减排技术改造成本高或者周期长而选择后者。

盈利指标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对于一些生产技术已经比较先进、节能技改空间相对较小的企业而言,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减排会给企业增加巨大的成本,因此,可以理解其为“花钱买配额完成任务”,但是,此种选择也体现了企业发展模式上存在的短视和误区。碳排放权交易旨在通过市场手段倒逼企业采用引用先进生产技术、调整生产结构、利用新能源等途径实现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同时,企业也可通过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如碳汇林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CCER项目来抵偿企业的部分排放,达到减少排放压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