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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国外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质疑?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12-11 01: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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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国外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质疑?  2016年12月11日,是一个特殊的日子,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的15年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已过。但美日欧已经表态不承认中国属于“市场经

  2016年12月11日,是一个特殊的日子,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的15年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已过。但美日欧已经表态不承认中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中国该如何应对?

  2016年12月11日,是中国入世的重要时间节点,加入WTO十五周年,中国入世议定书规定的15年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已过。但是,时至今日,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依然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打太极拳,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也就预示着,中国作为加入WTO的成员国中唯一设置了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的国家,即便已经遭受了15年的国别歧视,但在期满之后,或将继续遭受歧视。

  一、贸易国别歧视已经让中国很受伤

  WTO奉行“非歧视性”、“公平贸易”和“透明度”三大原则,而针对中国采用的这种“第三国替代”的反倾销保护手段,仅此一条就已经违反了非歧视性和贸易公平两个原则。

  在这一条款下,世贸组织成员对华的反倾销调查,倾销幅度的确定,可任意选择某一替代国的商品的成本数据进行参照,而不使用中国企业自身数据,这样往往导致倾销幅度易被高估,倾销判定容易成立,使中国遭受不公平待遇。

  首先,让中国外贸企业承受不公平性。加入WTO以来,我国在“非经济市场地位”方面遭受了重大损失。美国利用该项条款,针对中国农产品、轻工、机械和冶金产品领域发展反倾销。欧盟对华摩擦集中在钢铁、光伏等领域,如欧盟一般选择将土耳其作为计算中国钢材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而大家知道中国的钢铁产量达8亿吨,而土耳其的钢铁产量仅为3150万吨,该国的钢铁产量仅相当于中国的一个大型钢厂的产量,在具有规模效应的钢铁行业来看,高估了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这种衡量方法显失公平。

  其次,增添了我国外贸政策的复杂性和困惑。这一条款的存在,为中国政府政策和企业决策带来潜在的不确定性。有的国家,本来没有采用这一条款进行贸易反倾销调查的动机,但发现欧美国家用了这一条款屡试不爽,就开始采用针对中国的“第三国替代”贸易壁垒。例如,澳大利亚在2005年已经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2005-2009年6项贸易裁决种,无一采用第三国替代方法,但是,随着欧美在华外贸易争端屡有斩获(据统计,2008—2012年,中国遭遇反倾销案件调查308起,占同期全球总量的31.8%,其中判定存在倾销行为的案件达233起,占比高达75%),在2010年以后,澳诉华反倾销案件形势直转急下,澳大利亚在铝型材、碳钢焊管、铝制车轮、镀锌板等案件中,频繁持续采用替代国价格认定倾销幅度。

  因此,“第三国替代”条款,对外贸产生了负面影响,中国成为遭受反倾销和反补贴最多的国家。据WTO数据统计,2014年全球反倾销案件236起,其中,中国涉案63起,占到了全球占比的四分之一,2015年中国企业遭遇72起反倾销调查。

  二、中国已经到了甩掉外贸歧视帽子的时候了

  要正确评估我国外贸发展形势和全球地位。加入WTO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中国作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在货物贸易领域具有优势,中国的经济结构和市场规模,使得钢铁、纺织品等资本或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全球竞争力。但也要注意,中国享受的贸易权利大打折扣,在农产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中国并没有享受到发展中国家权利。尤其在反倾销的认定上,在欧美日等国家谈判要求下,中国入世议定书设置了15年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可谓首开先河,绝无仅有,在世贸组织仅中国一例。

  当前,甩掉贸易歧视的时机已经成熟。

  首先,从法理上看,这是入世议定书给予我国的基本权利,是遵守和履行世贸法律规定。正确理解协定书第15条规定“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其明确表达了中国入世15年之后,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发起国采用替代国的权利已经失效,因此,当前中国废止该条款的时机成熟。

  其次,从对外经贸关系上看,我国的贸易结构已经发展了根本性改观,这给予了中国说“不”的实力。从贸易总量上看,2015年中国进出口额3.9万亿美元,是加入世贸前的2000年的8倍,此规模占全球比重的11.9%,比排在第二的美国略高0.5个百分点。在贸易结构上看,中国的服务贸易扩大,开始成为净进口国,2015年服务进出口总额7130亿美元,其中,服务贸易进口额4248.1亿美元,是2000的12倍,旅游、金融服务已经成为净进口大户。从吸引投资上看,2015年中国首度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FDI(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国,流入量1290亿美元,此规模是2000年的2.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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