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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仍将保持稳定发展规模
风电仍将保持稳定发展规模近日,《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发布。记者就《规划》中涉及风电领域相关问题专访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
近日,《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发布。记者就《规划》中涉及风电领域相关问题专访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鉴衡认证中心主任秦海岩。
风电产业将会继续保持合理、稳定的发展规模
中国电力报:《规划》较之以往侧重点发生了哪些变化?亮点有哪些?
秦海岩:《规划》重视新能源消纳,力求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将逐步引导风电开发重心向中东部和南方等消纳能力较强的地区转移,这些地区也将是“十三五”风电发展的重要增量市场,这也是《规划》中提到的重点和亮点。因此,要保障我国风电产业在 “十三五”期间继续实现可持续发展,保证合理的年均增长规模,必须优化产业布局、加大中东部地区开发力度。二是将依托电力外送通道,有序推进 “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跨省区消纳。三是将高度重视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不断增强系统灵活性、适应性,力求破解风电等新能源消纳难题。
中国电力报:《规划》对风电“十三五”期间新增投产规模和到2020年总装机规模都给出了明确目标,你对于这个目标如何看待?
秦海岩:《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底,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确保达到2.1亿千瓦以上,这是最低目标,不设上限。新能源装机目标是一个保底目标,也是一个保障性发展的基本目标,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模是没有封顶限制的,而非有些人所理解的“在新规划下可再生能源发展速度变慢”,新能源产业仍会保持合理稳定的规模发展。
《规划》中之所以把总量目标设为2.1亿千瓦以上是有着现实依据的:一方面,这是我国兑现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承诺的需要。我国承诺,到2020年实现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到2030年达到20%左右。随着《巴黎协定》的正式生效,这些需要兑现的承诺将上升为我国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的法定义务和约束性指标。因此,按照目前不同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平均利用小时数计算,届时风电的并网装机规模至少要达到2.1亿千瓦。
另一方面,这也是支撑我国风电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作为战略型新兴产业,近年来我国风电产业不仅在装机规模方面位居世界首位,还形成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装备制造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领先技术产品远销到全球30个国家和地区,风电成为我国少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之一。要保持我国风电产业的良好发展势头,就必须保持稳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基于此,《规划》安排“十三五”期间风电年均新增规模稳定在2000万千瓦以上,符合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确保风电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合理规模。
优化海上风电产业布局
中国电力报:《规划》提出海上风电装机目标还是500万千瓦左右,你如何看待完成上述目标的可能性?海上风电在未来发展上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秦海岩:“十三五”时期,全国海上风电累计投产并网想要达到500万千瓦的目标,除了继续大力发展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的海上风电之外,还要继续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探索开发上海、天津、海南等省份的资源。同时,还要不断推动设备制造、建设施工、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创新以及标准体系的完善。
目前海上风电规模化应用条件初具,但还有海上机组技术与可靠性、海上风电场设计、海上风电工程等多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策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由于牵涉到多个部门,海域征迁等方面的协调难度还很大,环评和核准周期被大大拉长。此外,与海上风电诸多环节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也不完善,甚至是空白状态,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设备研发能力滞后,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目前,国内的海上风电机组和安装船等设备主要还是依赖进口,国产化程度较低。三是成本依然居高不下。目前,我国近海风电项目的投资仍是陆上风电的2倍,而且就当前的电价水平来看,海上风电项目的盈利空间有限,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四是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国内的海上风电开发、设备制造、施工、运维等企业基本都是从陆上风电起家,缺少对海洋特性的深刻认识以及海上项目施工建设的经验,对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施工以及运维等依然沿用陆上风电的管理办法,难以真正适应海上风 电发展的需要。
另外,与陆上风电项目相比,在海上风电项目中,设备面对的是高湿度、高盐分干湿交替、浸渍等强腐蚀环境,而运维又受到气候条件的强烈影响,这就要求必须提高技术以及整个风电场运行的可靠性。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海洋特性、海上风电设备制造以及风电场施工建设等方面的基础性技术研究。
助推中国标准“走出去”
中国电力报:《规划》中还提及到了加强国际合作,你认为风电如何能够在未来五年更好地“走出去”?
秦海岩:风电想要更好地“走出去”,可以立足以下三个落脚点:一是依托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以及国际多边、双边合作机制等,稳步有序开拓国际市场;二是加强风电等新能源产能的国际合作,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合作;三是鼓励国内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国际风电标准的制定,充分借助国际电工委员会可再生能源设备认证互认体系(IECRE)等国际标准组织的平台作用,推动认证结果的国际采信,破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增强在全球技术竞争领域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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