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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11-29 14: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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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局(经科局)、财政局,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

各县(市、区)经信局(经科局)、财政局,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精神,现将《龙岩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龙岩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4〕387号)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精神,为加强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是指在龙岩市销售并上牌的,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符合国家补助相关条件(含技术、管理等)的纯电动非公交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非公交汽车和燃料电池非公交汽车。不包括:传统混合动力汽车、燃气汽车、低速电动汽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是指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文件下达给龙岩的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508万元以及超出省级推广应用补助后的龙岩市财政补助资金,对龙岩市2016年期间购买新能源非公交汽车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超出省级推广应用补助后的龙岩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延续闽政〔2014〕50号、龙政综〔2014〕387号文件有关精神,龙岩市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218万元(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比例为3:7)。

  以财政性资金购置新能源非公交汽车的,不享受购车地方财政补助。

  第四条 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第五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受理及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复核及拨付。

  第六条 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七条 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国家、地方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市财政将地方财政补助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

  第八条 对在我市销售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并上牌的外地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在龙岩授权委托或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财政局将地方财政补助拨付到汽车销售机构。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国家、地方补助资金后的价款支付。

  第九条 本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的购车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1.新能源客车:按照同期国家补助标准的40%配套补贴;

  2.新能源乘用车:按照同期国家补助标准50%配套补贴;

  3.新能源专用车:按照同期国家补助标准55%配套补贴。

  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国家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以上车辆国家、地方财政补助的总和不超过车辆市场合理销售价格的70%。

  第十条 龙岩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对应龙岩推广应用任务300辆标准车,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详见附件一。当推广任务目标完成或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使用完后,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将终结当年补贴申请和资金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我市购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国家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执行国家质保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服务。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委托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并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

  (三)在龙岩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非公交汽车财政补助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龙岩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二)和《龙岩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三)。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委托销售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车型列入“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中央财政补助已对车辆进行资金清算的证明文件;非本市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应提供生产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出具的中央财政补助已资金清算的车辆详细清单。

  (五)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或购买车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票据凭证的复印件。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购买凭证须由龙岩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六)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按扣除国家、地方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销售,于2017年1月5日前将2016年度新能源非公交汽车销售情况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待2016年度所销售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我市上牌且国家补助清算完成后,将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请购车补助。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提报的购车财政补助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由市经信委提出核定补助资金意见。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复核后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兑付给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做好补助资金实施情况、使用效果等的绩效评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对新能源非公交汽车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对补助资金实施情况及使用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委托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生产、销售车辆,若售车后不能取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由生产企业及销售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表

2.龙岩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

3.龙岩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

相关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