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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维“强裁之殇”:破产法该如何修改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11-22 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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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维“强裁之殇”:破产法该如何修改  破产重整案强裁的随意性,给我国破产重整、金融市场信用以及去产能政策的实施带来负面影响,必须从制度上对强裁进行严谨分析,从而找出“强

  破产重整案强裁的随意性,给我国破产重整、金融市场信用以及去产能政策的实施带来负面影响,必须从制度上对强裁进行严谨分析,从而找出“强裁之殇”的症结所在。

  在重整中适用清算价值强裁债权人是错误的。清算价值只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必须满足的底线(bottom line),但是,满足了底线不等于就公平了,还要根据重整价值判断是否对债权人分配公平。

  我国《破产法》第八十七条是强裁的依据,其所规定的以清算价值为标准强裁普通债权人是不合理的。第八十七条的强裁规定,应该加以修改。

  赛维集团重整案的强裁,激起了广泛的争议,也值得讨论。

  在充分展开有关赛维强裁的各方争议之前,我们有必要简单了解一下强裁制度。所谓强裁,即法院在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顾重整计划的异议当事人提出的反对意见,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我们知道,重整计划是对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公司当前的资本和营业结构重新进行调整,并对重整后的公司的权益进行重新分配的法律文件。重整计划事关重整的公平和效率,所以,公司重整中当事人谈判是围绕重整计划进行的。但是,如果最后仍然谈不拢,重整计划的提出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也就是所谓的“强裁”。

  赛维强裁案中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首先,在三个重整计划中,对债权的清偿延续了之前强裁案中一贯的清偿模式,即先削减一部分债务,对保留下来的债务,根据一定的清偿率分别以延期偿债或债转股的方式清偿。在赛维重整中,1000万以上的普通债权就是先削减30%,剩下的或者以股抵债,或者债转股。

  银行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各种不满可以总结成四点

  第一,清偿率太低。三家公司给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分别为6.62%、11.84%和3.4%。这些清偿率都远远低于债权人的预期。之前重整的光伏产业类公司无锡尚德和ST超日给债权人的清偿率分别是31.55%和20%,而且,当前光伏产业正处于回暖期,为什么债权清偿率反而如此之低?第二,对重整计划所采用的估值方法不满。三家公司重整计划都采用固定资产重置估值法,与破产清算采用的估值方法一样。第三,债权人认为重整计划低估了债务人公司的价值。第四是贱卖,比如,韩国西恩门公司仅出资1.3亿元就控制了光伏硅公司,而光伏硅公司仅账上现金就有2亿元。

  当然,债权人的不满远不止这些。一个是债转股和以股抵债的公平问题。比如,对高科技和新余赛维两家公司的债权人,重整计划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和1000万以上的普通债权,将由重组方易成新能以增发股票的方式清偿。对在光伏硅重整中的普通债权人,重整计划规定,1000万元以上的债权基本上转股,但是,这些债权所转让的股份不享有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和分红权,只有2%的年固定股息率。另一个是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和风险问题。比如,用易成新能增发的股票抵债,债权人获得的股票有4年限售期和3年减持期。这样长的清偿期限中,所有的风险,包括定向增发的审批以及企业未来的经营风险,都要由债权人承担。

  针对种种质疑,赛维重整中的管理人通过媒体公开强势回应。其主要观点是(1)关于清偿率过低的质疑,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所抱怨的低清偿率是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这些清偿率是在模拟清算的基础上测定的。如果算上有担保债权的清偿率,银行债权的综合清偿率会达到25.13%。而且,某些低于1000万的小额债权获得全额支付。最后,管理人指出,重组方易成新能用增发股票交换的那些债权,考虑到这些股票未来在资本市场上的收益,银行债权的损失会大大减少。(2)对资产评估方法以及估值过低的质疑,管理人回应说最后采用的估值方法是“资产基础法加现金流折现法”。(3)对“贱卖”的指控,管理人解释说,经过两轮尽职调查,仅剩下西恩门公司愿意继续参与光伏硅重整投资。2016年8月8日,赛维集团与苏州西恩门公司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而此时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开会的法定时间只剩下7天。如果不确定苏州西恩门公司为重组方,光伏硅公司只能清算。(4)。对光伏硅账上现金2亿元的指控,管理人表示,目前正在对重整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且还有电费及其他生产费用等公益债务尚未支付,2亿元的账上现金与事实不符。

  笔者认为,鉴于强裁的随意性给我国破产重整、金融市场信用以及去产能政策的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从制度上对强裁进行严谨的分析,从而找出我国“强裁之殇”的症结所在。

  美国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强裁的

  和重整制度一样,我国当前大行其道的强裁制度也是从美国破产法借鉴而来的舶来品。尤其是当前强裁普通债权广泛应用的“模拟清算价值”标准,已经被立法、学术和实务界确信为我国破产法直接从美国破产法“拿来”的原汁原味的制度。我国《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普通债权强裁适用清算价值标准,这一条实际上成为重整实践中对债权人任意实施强裁的最有力也最简便易行的工具。那么,美国破产法是如何规定的?清算价值标准的鼻祖真的是美国破产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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