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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11-07 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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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办),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办),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和年度规模指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

  (一)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光伏扶贫项目等)均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光伏电站备案规模不与光伏电站年度规模指标挂钩。光伏发电项目属地备案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单位(个人)投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表》,如实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凭备案证到规划、土地、环保、林业、电力等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相关手续。

  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区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个人凭个人有效证件,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或由当地电网企业集中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

  (二)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要素。项目备案证上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总投资、装机规模、建设地点、电站模式(屋顶分布式、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风光互补或地面光伏电站等)、上网模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全额上网”)等内容(附件)。备案证上的项目名称统一为项目单位(可用简称)+项目场址(县市+乡镇名称)+备案规模(KW或MW)+电站模式。

  二、光伏发电年度规模指标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受年度规模指标限制的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不受年度规模指标限制,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规模指标管理。普通光伏电站列入年度规模指标管理,省能源局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年度规模指标。获得年度规模指标的项目,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范围,享受国家电价补贴。

  (三)光伏扶贫项目纳入国家专项规模指标管理。光伏扶贫项目按照国家专项规模指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实行竞争性分配

  (一)竞争性分配的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二是坚持竞价优先。三是坚持创新引导。四是坚持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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