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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正在研究新能源放权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权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3-04-26 21: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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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正在研究新能源放权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权 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权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新组建的能源局正在研究简政放权、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有传言称,风电、

        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权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新组建的能源局正在研究简政放权、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有传言称,风电、太阳能、水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权,亦有望全部下放地方。

       据了解,能源局已拟下放电力、煤炭项目审批权,将火电单机60万千瓦以下、煤炭新增产能120万吨/年以下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地方。审批权下放到地方的大方向是不会改变的。能源局相关工作人员最近深入地方企业,对下放可再生能源审批权的可行性进行了调研。

      中国很多企业正在等待国务院扶持政策的出台。“一旦政策出来,包括能源局在内的其他部委的有关政策立马就会出来。中国一家太阳能制造企业的董事长说,如果审批权没有下放,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和大项目不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都是小项目,其投资项目的资金,还比不上企业跑批文的花销。

        可再生能源审批权不仅要下放到省,而且还要下放到市。只有不断简化整个申报的手续,可再生能源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待财政部、科技部、能源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公布示范项目目录后,凡列入目录的示范项目还需完成关键设备采购合同和能源管理合同签订、电网接入许可等准备工作,并在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后,需及时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等。

      能源局工作人员在地方企业调研时,与企业具体讨论了如何简化手续和下放权力事宜,以落实“十二五”期间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国家对未来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形式,将以“按季预拨,按月预付”的形式来实施。补贴由财政部负责,当地电网企业代付。但目前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补贴上,国家还存在资金紧张的情况,而且这些补贴每年都在增加,这给有关部门带来了一些压力。他表示,资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述扶持政策的出台时间。
能源项目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
能源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总投资,实行分级审批。一般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由省计委审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利用外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凡利用外资、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省计委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开发的指导性文件,除对新矿区要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外,目前正在生产、建设的煤炭矿区,如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和修改,也要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大中型矿区(矿区总规模200万吨/年及以上)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审批;总规模在2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总体规划,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在矿区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入单项工程阶段。其中,大中型(建设总规模6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和选煤厂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行初审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直接审批或报请国务院审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开工报告由省计委初审后报国家计委核定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国家计委(或委托地方计委)组织。
电力和热电联产项目中,按国家有关规定,严禁50MW以下纯凝气式机组的建设。单机容量25MW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总装机容量25MW以燃气—联合循环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在此规模以下的热电联产项目,由省计委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热电联产项目必须符合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未编制热电联产规划的城市,其上报的热电联产项目不予审批。

二、审批项目所需文件及附件
1、项目建设书阶段
项目所在市或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报送的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
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文本;
行业主管部门或咨询单位提供的审查意见;
本阶段需要明确资本金来源、融资意向以及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煤炭建设项目需提供经地质储量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热电联产项目需与用户签订供热意向。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项目所在市或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报送的要求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
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城建、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或环评大纲);
有资质的部门提供的资本金验资证明;
银行贷款承诺;
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项目法人工商执照;
相关部门对外部建设条件的批准文件(铁路专用线、供电、供水等);
热电联产项目需提供与用户签定的供热合同;
电力项目需提供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热价方案,以及与电力部门签订的并网协议;
行业主管部门或咨询单位提供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