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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办法》和《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售电办法》和《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解读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逾一年,为贯彻落实电改9号文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国家发展改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逾一年,为贯彻落实电改9号文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10月8日发布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下面简称《售电办法》和《配电网办法》)。《售电办法》和《配电网办法》对目前改革过程中的售电主体与市场监管、配电网业务范围与基本原则做出了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售电公司与配电业务的准入与退出条件、权利与义务范围等方面的内容。作为9号文的核心重点,社会各界从改革之初便对包括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的售电侧改革给予了很大期望,此次两个办法的发布,将从根本上有效推进改革进程,标志着我国售电市场的大门正式向全社会开启后,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前进,再次迈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
《售电办法》中指出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具体而言可分为三类:一是由社会资本组建的仅提供售电服务的售电公司;二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电网企业成立的售电公司。
《配电网办法》中规定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的监管主体和增量配电网的规划主体,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将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而增量配电网应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规划。
下面本文将针对售电公司、配电网运营者和电网企业三类市场主体,从准入与退出条件、权利与义务两方面对《售电办法》和《配电网办法》进行解读。
一、准入与退出条件
与输配电等一般电力业务相比,售电业务具有营销服务性质,与其他行业的营销业务相比,售电业务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售电公司只有在具备一定的资产及电力营销专业人员做为支撑的条件下才能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售电服务。为了培育合格的售电主体,防范改革初期售电市场风险,保障改革有序推进,《售电办法》从资产、专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信用等方面设置了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售电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不同资产水平对应的年可售电量规模,要求售电公司从业人员需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和经济专业知识,同时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此外,售电公司还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负责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因此,与普通售电公司相比,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增加了具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业务专业人员、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促进售电侧有效竞争,推动我国售电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售电侧办法》与《配电网办法》对电网公司、发电企业开展售电业务与配电网业务做出了一定的限制: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能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要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此外,《配电网办法》还规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售电公司和配电网运营者在退出市场前必须妥善处理好所负责区域用户用电的后续问题。《售电办法》中规定如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将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售电公司如自愿退出,需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后才可以申请退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退出时,要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将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售电侧改革在原有电力市场内引入了售电公司和配电网运营商两个新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配电网运营商以及电网公司是改革的主要对象,《售电办法》和《配电网办法》对上述三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
(1)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双边交易、交易机构集中交易等多种方式在电力市场中购售电。在购电方面,售电公司可以跨省跨区交易,但在售电方面,同一售电公司只能在省内的多个配电区域内进行售电交易。售电公司还可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同时售电公司还应履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用户信息保密、服从电力调度等方面的义务。
(2)配电网运营者
增量配电需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统一规划,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增量配电网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可以自主运营,也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将配电网运营权委托给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
配电网运营商拥有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要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个配电运营者,且配电运营者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配电网运营者需负责其配电区域内的供电服务与配电服务,无歧视开放电网,公平提供电源(用户)接入等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保证配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服从电力调度管理。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配电网运营者可开展售电业务。
同时,配电运营者还享有配电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配电网络、为用户提供配售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并获得收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方面的权利。
(3)电网公司
电网企业是需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有义务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按照政府规定收费。当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电网公司也有义务承担原配电区域的保底供电服务。
电力行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行业,在我国经济社会改革步入“深水区”的大背景下,发布并执行售电侧改革管理办法是深化改革的指向标,也是改革少走弯路、不走错路的重要保障。总体来说,《售电办法》和《配电网办法》根据我国目前售电市场建设情况,对售电侧纵向改革链条的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场准入和主体权责及业务范围是市场的核心,无论改革路径如何设计、市场规则如何制定,归根到底还是由市场主体来执行和承载,规定主体如何组成、如何构建、如何开展业务、如何明确责权是保障改革目标顺利实现、推进改革协调进行的必要手段。各地区应依据《售电办法》和《配电网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切实解决售电侧改革中的问题,促进售电市场的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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