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促进新能源财政补贴的政策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3-01-14 2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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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新能源财政补贴的政策 现行的财政补贴存在补贴环节单一、范围窄等缺陷,为提高新能源技术的研发、鼓励新能源下游产业带动上游产业发展以及刺激新能源国内消纳,应改变新能源补
现行的财政补贴存在补贴环节单一、范围窄等缺陷,为提高新能源技术的研发、鼓励新能源下游产业带动上游产业发展以及刺激新能源国内消纳,应改变新能源补贴的环节,扩大新能源财政补贴的范围,同时应采取不同的财政补贴方式,使财政补贴在新能源领域发挥激励效应。
完善财政补贴的方式。实施系统性的财政补贴政策,在新能源各产业链上实施不同的财政补贴政策,即实施新能源研发补贴、投资生产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贷款贴息的间接补贴)、消费补贴等政策。现行的财政补贴主要是新能源研发补贴、投资生产补贴、上网定价补贴以及财政贴息,缺乏新能源消费补贴。对新能源研发的财政补贴有利于推进新能源技术提高,促进新能源的开发,提高新能源开发效率。但在生产环节的财政补贴,如投资生产补贴,若过度进行投资生产补贴可能会导致价格的扭曲,不利于市场机制在新能源领域的发挥,干扰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同时,由于政府在投资生产环节给予大量的补贴,激励新能源的投入生产,增加了新能源的供给,而缺乏在消费环节给予的财政补贴,难以实现新能源产需平衡,反过来会影响新能源生产价格,从而阻碍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实施系统性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强对新能源消费环节的财政补贴,刺激新能源的消费需求。
扩大财政补贴范围。我国目前财政补贴比较倾向于风电产业、太阳能产业和生物质能产业,而对地热能、海洋能等产业的财政补贴匮乏。首先,从新能源整个产业结构来看,我国在优先发展风电和光电产业的同时,应逐步开发地热能、海洋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使得新能源产业结构均衡发展。因此,随着风电产业和光电产业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应扩大财政补贴范围,加大对海洋能、地热以及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投资生产的财政补贴。其次,从新能源消费环节来看,应扩大新能源消费补贴范围,一方面要扩大新能源产品的消费补贴范围,把更多的新能源产品列入消费补贴范围;另一方面向全国范围内推行新能源消费补贴。再次,加大对电网投入的财政补贴。不仅对并网技术的研发给予补贴,而且要对电网输出基础设施加大投入。例如,内蒙古出现产能过剩,加大对北电南用的输电设施建设的投资补贴。
加大新能源发电的财政补贴力度。尽快实施新能源发电配额制,加大对新能源财政补贴力度。财政补贴直接降低新能源的投资生产和消费成本,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规模的发展。新能源建设初期,投资成本大,投资收益较小,因而,应加大财政对新能源的补贴,尤其加大财政投入,提升新能源技术。目前新能源的财政补贴应重点倾向几个环节:第一,加大对新能源研发的投入,提升新能源技术水平。建议吸取德国的做法,每年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新能源技术研发,尤其目前我国新能源发电并网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提高新能源并网电价的补贴,增强新能源发电的效率。第二,加大对新能源产出的补贴,提高新能源产出水平。在投资生产环节实施两步补贴法后,根据新能源产出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刺激新能源的供给量。第三,加大对新能源消费补贴,刺激新能源消费需求。加大对新能源消费补贴,增强新能源的国内需求,形成由需求带动生产良性发展机制,壮大新能源产业规模,促进新能源产业长期发展。例如,我国五年内对购买新能源产品的消费者,给予10%的财政补贴,或者对诸如太阳能热水器等实施以旧换新的财政补贴政策。
健全财政补贴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对新能源财政补贴缺乏长期监督约束机制,导致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差强人意。比如,我国曾对建立沼气池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但财政补贴后,很多沼气池并未发挥作用,一方面与其成本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的财政补贴缺乏相应的评估、监督约束机制。随着我国新能源发展,财政补贴额不断增长,应建立财政补贴监督约束机制,使得财政补贴真正发挥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作用。
完善财政补贴的方式。实施系统性的财政补贴政策,在新能源各产业链上实施不同的财政补贴政策,即实施新能源研发补贴、投资生产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贷款贴息的间接补贴)、消费补贴等政策。现行的财政补贴主要是新能源研发补贴、投资生产补贴、上网定价补贴以及财政贴息,缺乏新能源消费补贴。对新能源研发的财政补贴有利于推进新能源技术提高,促进新能源的开发,提高新能源开发效率。但在生产环节的财政补贴,如投资生产补贴,若过度进行投资生产补贴可能会导致价格的扭曲,不利于市场机制在新能源领域的发挥,干扰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同时,由于政府在投资生产环节给予大量的补贴,激励新能源的投入生产,增加了新能源的供给,而缺乏在消费环节给予的财政补贴,难以实现新能源产需平衡,反过来会影响新能源生产价格,从而阻碍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实施系统性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强对新能源消费环节的财政补贴,刺激新能源的消费需求。
扩大财政补贴范围。我国目前财政补贴比较倾向于风电产业、太阳能产业和生物质能产业,而对地热能、海洋能等产业的财政补贴匮乏。首先,从新能源整个产业结构来看,我国在优先发展风电和光电产业的同时,应逐步开发地热能、海洋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使得新能源产业结构均衡发展。因此,随着风电产业和光电产业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应扩大财政补贴范围,加大对海洋能、地热以及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投资生产的财政补贴。其次,从新能源消费环节来看,应扩大新能源消费补贴范围,一方面要扩大新能源产品的消费补贴范围,把更多的新能源产品列入消费补贴范围;另一方面向全国范围内推行新能源消费补贴。再次,加大对电网投入的财政补贴。不仅对并网技术的研发给予补贴,而且要对电网输出基础设施加大投入。例如,内蒙古出现产能过剩,加大对北电南用的输电设施建设的投资补贴。
加大新能源发电的财政补贴力度。尽快实施新能源发电配额制,加大对新能源财政补贴力度。财政补贴直接降低新能源的投资生产和消费成本,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规模的发展。新能源建设初期,投资成本大,投资收益较小,因而,应加大财政对新能源的补贴,尤其加大财政投入,提升新能源技术。目前新能源的财政补贴应重点倾向几个环节:第一,加大对新能源研发的投入,提升新能源技术水平。建议吸取德国的做法,每年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新能源技术研发,尤其目前我国新能源发电并网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提高新能源并网电价的补贴,增强新能源发电的效率。第二,加大对新能源产出的补贴,提高新能源产出水平。在投资生产环节实施两步补贴法后,根据新能源产出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刺激新能源的供给量。第三,加大对新能源消费补贴,刺激新能源消费需求。加大对新能源消费补贴,增强新能源的国内需求,形成由需求带动生产良性发展机制,壮大新能源产业规模,促进新能源产业长期发展。例如,我国五年内对购买新能源产品的消费者,给予10%的财政补贴,或者对诸如太阳能热水器等实施以旧换新的财政补贴政策。
健全财政补贴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对新能源财政补贴缺乏长期监督约束机制,导致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差强人意。比如,我国曾对建立沼气池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但财政补贴后,很多沼气池并未发挥作用,一方面与其成本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的财政补贴缺乏相应的评估、监督约束机制。随着我国新能源发展,财政补贴额不断增长,应建立财政补贴监督约束机制,使得财政补贴真正发挥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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