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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同意河北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10-12 10: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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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同意河北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太阳能光伏网讯发改委10月11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太阳能光伏网讯发改委10月11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发改办经体[2016]2131号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冀发改能源〔2016〕9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原则同意你省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附后。

  二、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方案。请你省加强对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并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售电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地区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相关方面的协调沟通,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 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在中发9号文件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框架下,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体系,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使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培育售电业务主体、增量配电业务主体,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坚持安全高效。落实电网供电安全的保底责任,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

  坚持改革创新。建立以注册服务代替行政许可的售电业务市场准入机制。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和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对市场主体和电网输

  配等自然垄断环节严格监管。

  二、实施路径

  有序放开售电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选择条件适宜的区域向社会资本放开增量配电业务,培育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进行交易或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参与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服务并执行政府定价。

  三、售电侧主体及其业务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二)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发电公司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在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的,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三)用户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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