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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贴2元/瓦 浙江省嘉善县政府公布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持续发展意见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10-12 0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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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贴2元/瓦 浙江省嘉善县政府公布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持续发展意见  太阳能光伏网讯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太阳能光伏网讯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日

  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能源结构,加快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百万家庭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嘉兴市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新阶段的工作要求,围绕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节能减排,充分发挥我县光伏现有产业优势,以产业转型、大气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整治为突破口,鼓励企业、居民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不断提升各领域光伏应用水平,以产品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市场应用推广,实现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依托我县现有光伏骨干企业,积极推进重点领域、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改造,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提升居民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水平,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力的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力争到2020年,实现新增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物业设施分布式光伏项目装机容量10兆瓦以上;居民家庭屋顶光伏1万户以上,装机容量20兆瓦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重点推进企业分布式光伏建设。支持各类工业企业、电力用户和投资主体按照自投自用、能源合同管理、合资参股等方式建设分布式发电项目。

  1.率先在开发区、各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厂房、两创中心等工业园区内和村(社区)集体物业设施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情况下,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新建的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和屋顶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

  (二)落实光伏建筑一体化和光伏照明。

  1.优先在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场馆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商业综合体、学校教学楼、医院、大型公共建筑等推进建筑一体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新建单个平屋顶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3.大力推进光伏照明,在县城区、重点镇(街道)产业园区、旅游风景区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

  (三)大力支持家庭屋顶光伏建设。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城市、镇村既有居民住宅和新建住宅屋顶建设家庭屋顶光伏,鼓励集中连片发展;推进光伏小康工程建设,优先鼓励生猪退养户、低收入家庭等建设家庭屋顶光伏。

  (四)鼓励光伏发电系统专业化运营服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居民在自有屋顶上投资建设光伏项目。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市场机制成立从事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业务的专业化运营服务单位。支持资金实力较强、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组建第三方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五)完善项目备案管理程序。县发改局对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行备案管理,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各镇(街道)、村(社区)利用两创中心等集体物业设施自投自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直接进行备案;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建设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由县供电公司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县发改局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六)完善并网管理和运行服务。电网企业要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时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接入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电网企业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

  (七)明确电量计量和补助结算。电网企业负责对纳入县级分布式光伏补贴的光伏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进行计量和统计。并按月转付国家、省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农经局(农办)负责核实村级物业情况。县发改局负责根据补贴结算需求,制定县级补贴资金结算办法,受理和审核补贴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核准补助额度,与项目实施单位结算。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政策支持。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子项,专项用于光伏推广应用及发电补贴等。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开工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执行国家、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补助

  1.对在我县注册的企业投资建设本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自投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连续补贴3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2.各镇(街道)、村(社区)利用两创中心等集体物业设施的建筑屋顶,自投自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发电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连续补贴3年。

  3.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对每户居民给予一次性2元/瓦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装机容量最高不超过3千瓦,不同时享受县级发电量补贴。

  (二)加大节能政策支持。严格实行企业能源总量控制制度。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依据企业年度能源“双控”目标,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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