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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商务部: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范围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10-09 1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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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商务部: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10月8日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10月8日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商投资领域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和逐案审批制度,制订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各自实施条例与细则。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同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就此发表谈话称,《决定》对四部法律进行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对中国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孙继文还谈道,为做好法律修改的后续落实工作,经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商务部起草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协同监管的要求,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内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适用本办法。”

为落实《决定》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10月8日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改革,并配套施行相关措施,有利于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

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开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

目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限制类为:

一、农、林、牧、渔业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二、采矿业

2.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3.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石墨勘查、开采

5.锂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6.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7.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8.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9.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10.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1.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12.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1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7.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8.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9.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

20.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七、批发和零售业

21.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22.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23.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八、金融业

24.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25.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6.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外资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7.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股)

29.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十一、教育

31.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32.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33.学前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十二、卫生和社会工作

34.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6.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7.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38.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十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类为:

一、农、林、牧、渔业

1.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4.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5.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6.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医药制造业

7.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8.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9.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0.武器弹药制造

(四)其他制造业

11.象牙雕刻

12.虎骨加工

13.宣纸、墨锭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空中交通管制

16.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批发和零售业

17.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社会调查

19.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1.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3.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十、教育

24.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新闻机构

26.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27.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28.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30.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31.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3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33.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

十二、其他行业

3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35.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36.色情业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