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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2016年度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规模指标实施细则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9-04 17: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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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2016年度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规模指标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光伏电站规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

:为进一步完善光伏电站规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2016年度普通光伏电站建设指标分配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6]90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乌兰察布市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项目采取竞争评优方式配置光伏电站项目规模指标。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所有项目,公开竞争、公平比选。

2.全市统筹。按照市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综合考虑各个旗县市区的光照资源和电网接入条件、光伏产业布局以及近几年来光伏电站规模指标安排和实施情况,统筹安排。

3.实力优先。重点鼓励资金与技术实力突出、运行与业绩水平较高、对于地方经济和就业做出突出贡献且信誉良好的企业参与竞争。

二、评优范围

光伏电站审批权限下放至今,全市备案尚未取得规模指标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较大,鉴此,我市2016年度竞争配置普通光伏电站规模指标,面向已经备案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是指除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光伏扶贫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受年度规模限制以外的项目。

三、评优条件

参加评优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参加评优的企业应为我市市直或旗县(市)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光伏电站开发、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且无违约失信行为。

参与评优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明确的场址坐标和土地部门出具的对该场址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拟接入变电站具备接入容量的证明文件。

四、评优内容

评选内容包括技术先进性评价、上网电价评价、企业贡献评价、消纳能力评价和项目进展情况评价等内容,详见附件《乌兰察布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

五、评优程序

光伏电站项目规模指标竞争配置工作由市级发改部门组织,同时,市级发改部门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评审机构对符合评优条件的光伏电站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出具评分意见。市级发改部门根据评分意见确定本地光伏电站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评优全程应当邀请能源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确保评优过程公开、公正和公平。

评优专家组总人数为7人,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1人、电网主管部门1人、专家5人组成。

六、监管要求

1.取得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同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在项目竣工前不得转让。严禁项目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买卖年度建设计划指标,如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项目获得国家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资格。

2.通过评优获得建设指标的项目应按照确定的电价和标准开工建设,在项目投产后,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光伏电站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4]5号)精神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形成综合竣工验收报告,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对综合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

3.通过评优获得建设指标的项目未能按照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或综合竣工验收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不予申报国家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项目所属公司及集团5年之内不得参与此类竞争配置活动。

4.对与我市签订投资开发协议的项目(电力项目除外),如未按照协议规定期限按时投产,项目所属公司及集团获得建设指标的所有光伏发电项目不予申报国家电价附加资金补贴。

5.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取得年度建设计划的企业收取费用。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有价出让项目或以干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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