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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新36条细则未触及根本问题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8-16 22: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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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新36条细则未触及根本问题能源领域民资新36条实施细则昨日出台。国家能源局网站当天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上述表

能源领域民资新36条实施细则昨日出台。国家能源局网站当天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上述表示。不过,上述文件被外界指为新意不多,反倒是此前民间呼声颇高的向民营资本放开进口原油贸易资质一事,并未在《实施意见》中出现。

据知情人士称,此前相关政府部门曾想争取在此领域有所作为,无奈争议与阻力太大,无果而终。目前中国具有进口原油贸易资质的企业仅有四家,分别是“三大油”(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以及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珠海振戎公司。 在民营资本进入能源领域的投资导向上,《实施意见》中的提法是: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

管道领域是国家能源局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另一大领域。《实施意见》称,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此外,《实施意见》还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同时《实施意见》还称,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

在价格机制方面,《实施意见》缺乏新意。上述文件称,“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去年底,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称,自2011年12月26日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在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领域便已实施协商定价。对于这份业界相当期待的民资新36条能源领域落实细则,厦门大学教授林伯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收益、产权、公平竞争”三大根本性问题,在《实施意见》中没有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