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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2016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建设指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8-27 15: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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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2016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建设指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我市制定了《赤峰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国家年度建设指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公布,公示日期截至2016年8月26日16:00。

(联系人:刘玉贵 联系电话:04768335794)

赤峰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国家年度建设指标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申请年度国家建设指标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是指除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光伏扶贫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受年度规模限制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 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国家年度建设指标通过优选方式进行。优选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百分制打分的办法。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条 由市发改委按照本细则组织开展年度建设指标的评优配置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参选项目进行评优。评优专家人数为7-9人,由评审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市发改委除外)、市专业咨询机构的人员组成,评优过程邀请东北能监、市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

第六条 评审机构以机构文件出具评分结果和评优意见。

第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评优结果确定我市年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标配置意见,并在赤峰市政府网站、赤峰市发改委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结束后,市发改委形成赤峰市年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发改委。

第三章 评优条件

第九条 参加评优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参与评优的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新能源电力开发、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无违约失信行为。

第十条 参与评优的项目须提供以下文件:旗县区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坐标,面积,土地性质,是否在土地利用规划内的文件;旗县区林业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属于公益林的文件;项目业主与项目用地所有者之间签订的用地协议。

第四章 评优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优内容包括技术先进性评价、上网电价评价、电网接入和电力消纳评价、企业投资能力评价、企业业绩评价、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评价、带动地方发展评价七个部分。各部分的要求与评分标准见本细则的附件《赤峰市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国家年度建设指标评分标准》。

第五章 监管

第十二条 取得年度建设指标的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年度建设指标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严禁项目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买卖年度建设指标。

第十四条 取得年度建设指标的光伏发电项目必须按照竞标时约定的上网电价和技术标准开工建设。项目投产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开展专项竣工验收。在各专项通过相关部门、机构的竣工验收后,需向市发改委申请开展综合竣工验收,由市发改委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取得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建设指标的企业必须按照承诺如期建成带动地方发展的项目。项目建成后须由当地旗县区政府组织审计、住建、发改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以旗县区政府文件报市发改委备案。该验收意见将作为市发改委审查企业以后是否具有申请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标资格的依据。带动地方发展项目的总投资、建设期等考核指标以市发改委评优后反馈给旗县区的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未通过或竞标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者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时,带动地方发展项目建设期短于光伏发电项目但带动地方发展项目未建成的,带动地方发展项目建设期长于光伏发电项目但带动地方发展项目完成投资低于总投资50%的,能源主管部门将不予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地方发展项目完成投资情况由当地旗县区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市发改委出具审计报告或验收意见。凡竞标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带动地方发展项目未按照承诺如期建成的,企业及其控股公司5年内不得参与赤峰市光伏发电建设指标的申请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申请2016年度国家建设指标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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