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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计划3年压减粗钢产能299万吨 关退煤矿80处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8-17 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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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计划3年压减粗钢产能299万吨 关退煤矿80处日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湖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提出从今年开始,用三年时

日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湖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提出从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压减粗钢产能299万吨,通过3到5年的努力,压减煤炭产能800万吨。

今年压减228万吨粗钢产能

根据方案,湖北计划从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压减粗钢产能299万吨(不包括武钢在鄂企业压减产能),其中,2016年压减228万吨,使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

其中,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 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加大对企业违法生产地条钢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废钢为原料、使用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冶炼、无配套精炼设备的产 能必须依法依规退出。

同时,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钢铁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 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认定属于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的要求,实施产能减量置 换。产能置换项目必须在置换产能完全退出和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后,方可开工建设。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对于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 工安置费用。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 置和债务处置。

计划关闭退出煤矿80处

根据方案,湖北计划从今年开始,通过3-5年的努力,全省压减煤炭产能800万吨;关闭退出煤矿80处,力争100处;妥善安置职工15429人。其中,今年压减产能400万吨;2017年压减产能200万吨;2018年压减产能200万吨。

其中,主要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比如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 矿;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等。

同时,从今年起,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已核准的改造项目超过3年仍未开工建设的不再作 为在建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在全省化解过剩产能中平衡。机械化改造新增的产能,一律在本地实行减量置换。

为此,配套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比如,对关闭煤矿实行产业转型的,依法在土地、金融、税费、县域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其中,煤炭产能退出后的 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 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