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发改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的通知
浙江发改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6〕513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为做好2016年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根
:浙发改能源〔2016〕513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为做好2016年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相关要求,我委决定2016年全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实行竞争性配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我省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00万千瓦,通过竞争纳入建设规模的项目可享受国家和省光伏电价补贴。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并网发电或已列入我省2015年地面光伏电站中期调整计划年度建设规模(浙发改能源〔2015〕787号)的地面光伏发电项目不再参与竞争。
二、2016年度普通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主要条件包括上网电价、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以及企业业绩和诚信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专家和部门代表按照竞争性分配方案对申报项目进行打分排序,并经省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建设规模内项目。
三、为确保项目切实落地,参与竞争项目需明确前期、开工、组件铺设、并网等时间节点,并做出企业承诺。对纳入2016年度建设规模但未能按期开工和竣工投产项目,将取消年度建设规模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对纳入2016年度建设规模的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推动情况适时调整项目安排。
四、普通地面光伏电站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备案部门变更审核文件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备。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建设规模资格。
五、各地申报项目要与国网公司做好衔接,特别是丽水、衢州等电网薄弱地区要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规模与电网接入匹配,做好项目建设排序工作。对电力无法消纳的地区,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与省电力公司充分衔接后,暂缓该地区项目参与竞争性分配或根据评分条件削减其规模。各地要做好项目建设质量管控,地面光伏电站需由属地发改部门组织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进行整体验收,切实达到农光、渔光、林光等多能互补的要求。
六、鼓励各地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框架,以市、县行政区域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单位开展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并制定光伏发电(含新能源微电网)市场交易改革创新试点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试点方案审定后,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报并争取相关支持政策。
七、淳安等29县光伏小康工程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地方发改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位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由国家能源局专项下达建设规模。
八、光伏发电项目规模管理、竞争配置、监督管理等其他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8月26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联系人:王国庆,0571—87051712;刘宇,18626856150。
附件1
浙江省2016年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竞争性分配方案
一、总体目标
推动全省光伏发电有序发展,确保有投资能力、项目前期成熟、技术水平高、讲诚信的企业获得建设规模,充分发挥国家和省补贴资金效益,推动我省光伏发电应用技术进步、成本降低、多能互补,带动光伏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技进步、成本下降、多能互补”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确定年度建设规模内项目。
三、评分体系
申报竞争性分配项目按以下指标进行评分:
(一)企业投资能力(满分15分)
1.企业(或同一母公司,下同)具有较好的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业绩,或具有国产化(地产化)光伏设备实业工厂或产品。(8分)
2.企业具备较好的投资实力,具有项目总投资额30%自有资金或其它融资证明。(7分)
(二)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满分25分)
3.项目已取得国土、规划、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相关支持性意见。(6分)
4.项目已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或自有土地权属证明且已支付一年以上租金,并已备案。(6分)
5.项目光伏组件、支架、逆变器等设备已完成购置。(3分)
6.项目合规并已开工建设。(10分)
(三)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满分10分)
7.项目已取得国网公司并网初步支持性意见,电量消纳不存在问题。(10分)
(四)建设方案(满分8分)
8.建设工期合理、里程碑节点完整、前后工序衔接合理,项目并网投运时间较早。(6分)
9.劳动安全、环境保护设计、节能降耗、社会影响分析等保障措施合理。(2分)
(五)上网电价降幅(满分15分)
10.项目上网电价在我省的国家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降低(单位为分/千瓦时)。(15分)
(六)多能互补效果(满分12分)
11.具有“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综合利用的具体方案,组件安装高度达到农林业种植、渔业养殖等技术要求。(7分)
12.成立农业、林业、渔业等产业经营公司,或与相应公司签订委托承包经营合同。(5分)
(七)技术先进性(满分10分)
13.主要设备在通过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基础上,需达到或超过2015年“光伏领跑者”相关技术指标。(5分)
14.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等主要设备质保期在5年以上。(2分)
15.具有其他先进技术。(3分)
(八)其他(5分)
16.企业已在我省建成2兆瓦以上屋顶分布式光伏。(5分)
(九)附加
17.以往建设规模指标完成较差,建成光伏发电项目或生产光伏主要设备故障率较高的企业,总分扣减5分。
18.为推进我省光伏产业发展作出贡献,总分加5分。
19.在省内具有燃煤电厂的业主,鼓励建设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总分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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