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京津冀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项目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京津冀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项目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6〕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6〕489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5〕16号)、《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深入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工信部节〔2015〕229号),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和生态协同发展,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我部决定组织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工程,确定一批重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结合各地区发展实际,围绕工业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领域,筛选一批废物综合利用量大、技术装备领先、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市场竞争力强的示范工程项目,着力构建产业、技术、政策协同发展新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协同发展新模式,有效带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高值化、集约化发展。
二、申报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建设运行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跨区域协同发展和产业转移项目。包括尾矿和废石、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废渣、冶金尘泥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塑料、废旧机电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
三、项目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环境、节能和安全标准;
(二)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建立了跨省级行政区域协同发展的机制;
(三)核心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先进成熟可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产品附加值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
(四)综合利用规模较大,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五)在建项目应在2018年底前投入正常运行。
鼓励列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京津冀产业转移指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及各省市相关规划的项目进行申报。
四、有关要求和政策支持
(一)项目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中央企业通过集团公司进行申报。企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后提出推荐意见,于2016年8月25日前将推荐项目名单及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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