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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疗”与“内功”并用 为矿山“疗伤”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8-04 14: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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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疗”与“内功”并用 为矿山“疗伤”近期国家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防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土壤污染。7月底,国土资源部、工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

近期国家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防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土壤污染。7月底,国土资源部、工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我国对矿山环境的全面治理将翻开新的一页。

矿山成环境治理难点

7月初,产煤大省山西出台了《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这是山西历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采煤沉陷区治理。方案以2014年为界,此前的采煤沉陷区,各地政府为治理责任主体,2014年后,煤炭企业为责任主体。

河北今年将实施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河北将用3年时间,对全省1881个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不仅将取缔无证和超期证露天矿山等,还将实行减量化管理,原则上不再新设露天矿采矿权,鼓励露天矿山主动关闭退出。

这些行动仅是我国矿山治理的缩影。这些年,矿产资源开发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因开采不当造成了山体千疮百孔、粉尘污染严重、含水层被破坏、地质灾害多发等现象。据统计,截至2014年,我国因矿产资源开发引起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2.6万多处,采矿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累计存量约450亿吨,采矿活动平均每年抽排地下水约60亿吨。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熊自力表示,加快矿山恢复治理刻不容缓。过去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组织摸底调查,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并推进专项治理,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构建起包括生态补偿在内的环境保护机制。

据了解,截至2015年,我国共投入治理资金超过900亿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面积超过80万公顷,一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熊自力说,总体上看,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仍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一方面部分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不到位,仍会产生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仍十分繁重。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普遍较为粗放,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技术手段落后,集约利用资源水平不高,破坏环境现象仍然存在。同时,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部分企业采矿技术手段落后,资源开采对地质环境扰动和破坏较大。

近年来,矿产市场的不景气也给矿山治理带来了新问题。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办矿产证需要先交治理环境保证金,但有些人交了保证金就没想着要回来,因为低水平滥采后治理的费用要高得多。

完善制度从源头治理

要治理,就得从源头管起。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关凤峻表示,要将监管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治理”。

首先,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的状况,调整完善方案设计标准,强化方案中地质环境保护的审查。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落实方案编制、审查和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

同时,要严格执法,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耕地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不得通过审查;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采矿证。

此外,要加强监督,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向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提高监督执法频率,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要将该矿山企业纳入政府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关凤峻表示,近期我国将开展由省级政府组织,以市、县为主要单元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明确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新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无奈也是顺应现实的举措。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废弃矿山找不到责任主体,政府确实应该承担这个责任。不过,由此带来的高昂治理费用问题可能对一些历史问题较严重的资源型城市带来财政压力。

多方参与矿山治理

在矿山治理中,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是关键。三者该如何形成合力?

关凤峻表示,由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治理工程难度大,投资额度高,而现阶段我国各级财政能够投入的资金有限,不能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需要,引入部分社会资金,形成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资的多元化筹资渠道,以弥补资金的不足,十分必要。

要努力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治理新模式,有关部门也在进行相应探索,其中用地政策的创新颇受关注。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体系。允许按照地类变更的原则、标准、程序对采煤塌陷地及其它矿山地质灾害造成损毁的土地进行地类变更。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历史原因造成耕地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按照规定,补充相应耕地或调整耕地保有量。

同时,国土资源部将尽快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合理调整矿产开发布局。对采石取土成区连片、问题集中的地方,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允许采用整合主体负责、出让价款支持的办法,落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在符合规划要求和保障矿山复绿(复垦)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为区域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加快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此外,将鼓励第三方治理。按照“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矿山企业以合同形式通过付费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公司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市场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科技进步。

关凤峻表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脱离矿产资源、土地、财税政策,会陷入末端治理的老路子,会事倍功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关凤峻建议,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政策与资金的合力,提高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