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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7-07 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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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文)甘肃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

甘肃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5〕26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要求,为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加快培育多元售电主体,促进电力竞争性业务的公平竞争,进一步发挥电力工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总体部署和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安排,结合省情实际,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框架,首先在试点区域内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网业务,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激发市场活力,逐步推广到全省,促进我省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本文来源:深度能源观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省情,务求实效。立足我省电力装机规模大,发电侧新能源占比高,用电侧工业占比高的实际,从售电侧改革入手寻求化解发展中问题和矛盾的办法和途径,促进甘肃工业结构转型升级。

(二)坚持市场导向,试点先行。选择基础条件好、改革意愿强的试点区域放开配售电业务,引入多元竞争主体,在售电侧形成市场化竞争,以竞争促进解决实际问题,发挥市场在电价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坚持科学监管,有序推进。建立规范化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和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对整个交易环节进行系统化监管,明确市场主体责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等不正当行为影响改革进程。(本文来源:深度能源观察)

三、组织实施方案

选择易于开展工作,具有代表性的区域作为售电侧改革试点,逐步推广到全省。

(一)确定试点区域

我省售电侧改革首批试点单位以园区型企业(国家级新区、省级重点经济开发区及资源综合项目集聚区)为主,经过地方申报、省上甄选,确定兰州新区(含国家级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个融合发展区域)、平凉工业园区和酒泉市瓜州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进行售电侧改革试点。

兰州新区位于甘肃省中部,是西北地区首个、我国第五个国家级新区,规划面积1700多平方公里,入驻企业1500多户,主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石油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林业、现代物流仓储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2015年完成生产总值125.53亿元。已并网集中式光伏、屋顶光伏及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合计容量10.6万千瓦。现有330千伏、110千伏、35千伏变电站1座、5座、5座,变电容量分别为216万、41.15万、5.79万千伏安。2015年总用电量3.98亿千瓦时,最大负荷18.55万千瓦。预计到2020年总用电量38.56亿千瓦时,最大用电负荷87.57万千瓦。

平凉工业园区位于甘肃省东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2012—2020年》中确定的首个重点推进的产业集聚区。规划面积66.36平方公里,主要发展新型煤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商贸物流、特色农产品加工等产业,2015年,完成生产总值近20亿元、工业总产值36亿元、固定资产投资48.9亿元,入驻企业近500户。园区现有1座750千伏开关站、1座330千伏变电站、2座110千伏变电站、1座企业自用110千伏变电站。2015年园区总用电量约2亿千瓦时,用电负荷为4.17万千瓦。预计到2020年,年用电量达到10亿千瓦时,最大负荷约20.2万千瓦。(本文来源:深度能源观察)

酒泉市瓜州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位于甘肃省西部,规划面积150.38平方公里,由北大桥装备制造与农副产品加工、柳园高载能和柳沟综合物流产业园区组成。2015年完成工业增加值16亿元、固定资产投资142亿元,入园企业173户。是酒泉市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示范区。瓜州县已投运风电场36个,风电装机并网645万千瓦。建成光伏发电场5个,光伏项目总装机容量130兆瓦。园区内建有750千伏变电站1座、330千伏变电站及升压站14座、110千伏变电站及升压站10座、35千伏变电站18座,输配电线路460公里。2015年用电量2.9亿千瓦时,预计到2020年,年用电量达到9.23亿千瓦时,最大负荷约19.26万千瓦。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运营机构及权责

1、电网企业

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基本责任。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

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的用户供电,按照政策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售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本文来源:深度能源观察)

2、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为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不拥有配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的独立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有多家售电公司售电。

售电公司应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承担保密义务,服从调度管理。

3、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是指进入甘肃省电力直接交易大用户准入目录的用电企业和除大用户以外政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

试点区域内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用户,具有自主选择权,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4、甘肃电力交易中心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是甘肃省电力市场业务的组织实施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依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职能,负责全省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并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本文来源:深度能源观察)

(三)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1、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售电公司准入条件中的资产要求。

(3)应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职管理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专业人员,有供电服务、电能管理、节能管理或需求侧管理等相关电力业务3年以上工作经历。

(4)企业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具有用户管理、交易、结算等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风险承担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满足信用等级要求,未列入黑名单。

(6)申请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按照要求获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和供电营业许可证。

2、电力用户的准入条件。

按照《甘肃省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对电力用户准入条件规定执行。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5]265号)规定的接入系统条件。(本文来源:深度能源观察)

3、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试点初期,试点区域的市州(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在上报的试点实施方案中明确实施试点的售电侧主体,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符合国家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即确认成为获得参与市场资格的市场主体。

条件成熟后,对市场主体资格实行注册制度,政府定期发布市场主体目录,不实行行政审批。市场主体对照准入条件,按照“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的程序,列入政府市场主体目录后即可获得参与市场资格,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承诺、公示、注册、备案应该遵循自主自愿、公平诚信、公开管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1)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资产证明、从业人员资质、经营场所和设备、可提供购售电服务的财务状况、技术条件、信用情况等基本信息,同时做出履行购售电合同、遵守市场秩序、保障供电服务等义务的书面信用承诺。申请从事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要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和《供电营业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2)省发展改革委收到材料审核后,通过“信用中国网”和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将售电公司信息、相关资料和信用承诺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年度公布的售电公司目录,在上述网站全部公开,实行动态管理。(本文来源:深度能源观察)

(3)注册登记:列入目录的售电公司向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注册申请,交易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市场主体注册情况,通过网上系统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能监办和征信机构备案。售电公司有关信息在甘肃电力交易平台公开。

(二)市场主体退出程序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秩序、不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组织调查确认,强制退出市场,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5年之内不得再进入市场。

2、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提前至少45天告知甘肃能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以及电网企业和用户等相关方。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

3、退出市场的售电公司,由省发展改革委在“信用中国”网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后在目录内删除;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取消注册资格,收回相关证书函件,并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本文来源:深度能源观察)

4、电力用户自进入市场之日起,原则上在3年内不得自行退出市场,否则对其用电价格给予一定的惩罚。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提前45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四、交易管理

(一)交易方式。

发电企业可采取双边协商交易、竞争交易或其他类型交易向具备直接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售电。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向发电企业协商购电、通过竞争交易市场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多种方式在电力市场购电。

具备直接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继续按照《甘肃省2016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执行。在竞争交易过程中,可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或委托一家售电公司购电,不可两种兼有。

(二)交易要求。

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必须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并到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按照经政府批准的市场规则开展电力交易,服从统一调度管理和市场运营管理。有关各方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采取双边交易方式的买卖双方符合交易的有关规定,交易结果应报有关交易机构备案。(本文来源:深度能源观察)

(三)交易价格。

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在我省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前,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

(四)结算方式。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和用户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甘肃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依据交易合同及执行结果,出具各种交易电量结算凭据证。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五)保底服务。

为确保无议价能力和不参与电力市场的,以及参与电力市场后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用户,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价格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或政府确定的定价规则执行;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用户,应选择新售电公司购电,否则将由提供保底服务的电网企业按照政府确定的价格执行,直至用户与新售电公司达成购电协议。

五、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一)信息公开。

1、甘肃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力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并建立完善电力市场主体信息披露公示制度。市场主体成员有责任和义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提供信息,接受甘肃能监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工信委的监管。

2、市场主体成员要按照规定要求,公示电力交易有关信息和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市场主体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由甘肃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相关责任方负责解释。(本文来源:深度能源观察)

3、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必须严格遵守信息公示制度,披露允许公开的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因信息泄露造成损失的,由甘肃能监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工信委等组织调查并追究责任。

(二)信用体系。

1、逐步建立电力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制度,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安排,促进电力市场中各类企业信用状况透明。

2、实行市场主体年度信息公示制度,加大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有违约、欠费、滥用市场操纵力等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本文来源:深度能源观察)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3、政府部门可通过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和有关情况。

(三)风险防范。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探索建立银行授信、保函、保险等保障电费安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避免出现欠费、逃费现象。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甘肃能监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工信委可对市场强制干预。

(四)加强监管。

甘肃能监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工信委负责市场主体和交易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及时研究、分析交易情况和信息以及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

六、机制保障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统筹全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工信委、甘肃能监办、省电力公司等各司其职,加强协调,(本文来源:深度能源观察)特别要注重各项政策和发用电计划、输配电价等改革之间的进度和关系。

(二)落实具体责任。试点区域市州(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售电侧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甘肃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及时与售电公司进行业务衔接,主动作为,支持售电公司尽快开展业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我省售电侧改革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文件,做好政策措施解读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售电侧改革在国家政策体系框架内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