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史立山:“十三五”海上风电不需要上规模
史立山:“十三五”海上风电不需要上规模全球环境问题和气候变化的压力,有力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从能源发展的历程来看,由石器、薪柴、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向低碳能源转变是历史的必然。对
全球环境问题和气候变化的压力,有力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从能源发展的历程来看,由石器、薪柴、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向低碳能源转变是历史的必然。
对于我国而言,能源转型意义更大,任务更艰巨。2050年我国要实现建成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能源体系也必须现代化,其特征一定是低碳绿色。
实现绿色发展,海上风电的前景毋庸置疑。海上风能资源距负荷中心近,资源相对稳定,市场不存在问题。如果真正掌握了海上风电建设技术,不仅国内市场广阔,国际市场更大。因此,认真下力气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非常必要。
目前,我国海上风电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东海大桥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建设至今,我国海上风电建设已有8年时间,到2015年底,全国海上风电并网容量75万千瓦,进展并不快。
与陆上风电发展相比,当前我国海上风电发展更多是产业自身技术层面的问题,包括机组技术、施工技术、输电技术、运维技术等。海上风电发展仍处在需要业界加大努力的时期,政策和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以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现在海上风电核准的项目并不少,但建成的不多,说明其难度和复杂性。海上风电建设的难度主要表现在,机组设备可供选择的范围不大,施工方案选择不易,此外还涉及很多其他方面的技术,包括输变电设备和电缆铺设等。任何环节的单打独斗都难以奏效,产业发展需要上下通力合作。
为了推动海上风电的发展,2010年国家能源局曾组织了一次海上风电特许权项目招标,确定了四个建设项目,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主要目的是想解决合作问题。当时的招标是捆绑式的,项目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施工安装企业具有同等的责任和义务,不是简单的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关系,遗憾的是,这四个项目至今还没有真正实施。
海上风电特许权项目招标也没有像陆地风电特许权招标项目那样,对海上风电的技术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由此,个人认为,我国海上风电的发展,不是简单建设几百万千瓦的风电装机,更重要的是,要培育出完善和有竞争力的海上风电产业体系,包括设备制造、施工安装、标准规范。
“十三五”期间,海上风电的发展必须务实。“十二五”规划提出的500万千瓦海上风电发展目标没有实现,这是唯一一个从规模上讲没有实现目标的规划,这说明了海上风电的难度和规划制定的盲目性。因此,“十三五”海上风电目标的制定要总结“十二五”规划的经验,必须更加务实可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
总体看来,“十二五”期间,海上风电发展取得了一定进步:
首先,我国海上风电的政策是明确的,未来海上风电电价提高的可能性不大,唯一需要讨论的是这个电价是否要降低。从目前来看,“十三五”期间保持这个电价水平不变是合理的,我们将努力协调,保证未来五年期间电价政策不变,给企业维持一个稳定的政策环境。
其次,海上风电的资源规划总体是落实的,除广西外,沿海各省(区、市)都已有海上风电规划资源,可以作为今后开发建设的依据。
再次,项目建设的管理体制是明确的,项目核准权在地方。国家能源局也正在研究不再设置规模限制的措施,今后海上风电管理的规章制度也将逐步得到修改完善,使程序更加清晰透明。
同时,海上风电在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一些问题。从近年来海上风电的建设实践来看,真正能够承担起海上风电建设责任的企业不多,因此,“十三五”期间海上风电的规模怎么确定,还需要很好的对接和安排。海上风电的开工规模完全由企业根据前期工作和核准情况决定,海上风电的规划将不再作要求。
希望主要的发电企业,特别是五大发电企业和几个专业性的电力企业,都能够在“十三五”期间建成一个完整的海上风电场,即使建设这个项目不挣钱也要做成这件事,这是海上风电发展必须要交的学费。
“十三五”期间,海上风电是重要的能源发展领域,但其发展不需要全面开花,不需要上规模,毕竟这其中的风险很大,经验积累和技术完善需要时间。真正需要的是企业明确思路,找到症结,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推动海上风电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形成健康完善的产业体系,为未来发展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