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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 迁建项目不予支持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6-29 18: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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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 迁建项目不予支持    从三亚市相关部门获悉,为推进节能技术改造,提高单位能源利用效率,三亚将组织开展2014年度节能专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工

     从三亚市相关部门获悉,为推进节能技术改造,提高单位能源利用效率,三亚将组织开展2014年度节能专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据了解,项目须在申报日期前完工并已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不予支持。

  据介绍,支持对象包括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或通过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在三亚市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另外,支持范围涵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先进适用。项目须在申报日期前完工并已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且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按照要求,项目年节能量须在30吨标准煤以上,1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及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将按照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申报。

  以下11种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其中包括: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热电联产类项目;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已享受中央或本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据了解,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按要求准备材料,于2014年6月27日前报送至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