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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6-29 10: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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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节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4〕3号)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节能目标任务。“十二五”末,我市单位GDP能耗要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10%,年均要下降2.085%,各区“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也要完成下降10%目标。各区和各部门要采取各项综合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严格控制能耗增量。严格实施项目能源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评估结果要认真审查把关。工业类项目能效水平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建筑类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新建的建筑类项目必须达到我市同类建筑能耗先进水平。对未通过能源评估和审查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从严查处,从源头把好节能关。要加强项目能评后期监管,重点项目必须列入年度节能监察计划,确保各项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关键要提高重点领域能源利用效率。在工业节能方面,以电子、机械、化工、建材、纺织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推广应用节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行业共性节能技术及产品,不断提高工业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在建筑节能方面,实施绿色建筑节能行动计划,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100%达到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引导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持续实施一批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在交通节能方面,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尤其在公共交通领域要优先推广应用,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公共交通车辆比重。在公共机构节能方面,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推广使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继续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快淘汰落后电机、锅炉、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实施燃煤、燃油锅炉综合提升工程、电机能效提升工程,认真组织实施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

  五、加强重点企业能源管理。实施百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方案,加快推进重点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力争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任务。推进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实施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落实节能目标“三色监管”制度和月报制度,定期通报节能指标未完成或能耗总量异常波动的企业名单。

  六、实施节能重点工程。重点抓好电机、锅炉、绿色照明、余热余压、热电联产等领域的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放宽备案准入机制,降低扶持准入门槛,支持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节能示范项目,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

  七、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鼓励引导企业退城入园聚集发展,鼓励支持园区企业间副产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和水的循环利用。推广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模式,逐步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八、探索节能管理新机制。建立电力节能优化调度机制,全额安排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量上网,优先安排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探索运用市场机制推进节能降耗,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研究制定合理的节能量目标、节能量核查机制、节能量交易规则,推进节能量交易平台建设,培育节能量第三方核证机构。

  九、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完善节能监测预警机制,市、区节能主管机构每季度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时掌握节能动态,未达进度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及建议。加大节能监察工作力度,对用能单位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开展监察,依法从严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专项监察、能源计量管理制度专项监察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专项核查。加强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市、区两级节能监察机构,充实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节能执法水平。

  各区和各部门要始终围绕“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和“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