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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发改委“基本电费过高”解决思路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6-29 1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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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发改委“基本电费过高”解决思路对于舆论广泛关注的企业基本电费过高问题,国家发改委在6月28日举行的“深化价格机制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专题新闻发布会上

对于舆论广泛关注的企业基本电费过高问题,国家发改委在6月28日举行的“深化价格机制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由价格司巡视员张满英做出了积极回应,并宣布了解决思路。

【记者】我们知道,有工业企业反映基本电费过高,为什么我国工业企业电价要收基本电费?能不能下调?谢谢。

【张满英】你的问题是为什么收基本电费,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要把两部制电价制度介绍一下,两部制电价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使用的电价制度,这个制度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本电费,反映的是用电的固定成本。这个固定成本是为用户随时用电配备专门装备而耗用的费用。和用多少电、什么时候用电没有关系。另一方面是变动电价,是供电成本中的变动费用,这和用电量的多少是直接相关的。为什么通过容量电费回收?我是用户,可以促使我科学合理的选择容量,促使用户控制成本,减少支出。从电网供电企业来讲,也要根据容量,对输配电投资成本进行控制,也可以控制成本。这是我介绍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情况。

反映基本电费高的问题,可以算一个简单的基本账,作为大工业用户来讲,一般都要专门配备的供电设施,在基本电费一定的情况下,因为大工业是在高电压等级,用电量大,所以分摊到单位产品的基本电费相对是少的,所以是比较经济的。而居民和小微企业,因为电压等级低,用电量少,只能合用一个供电设施,这样分摊在产品的每度电上来讲,可能基本电费相对要高,现在实行的是单一制,用多少电交多少钱,是这么一个概念。

【编者按】这里所说的两部制电价和基本电费的法律依据,是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该《办法》效力等级不高,属于部委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办法》第十条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

第十一条 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张满英】反映基本电费高的问题,我们也一直在关注,也一直在研究,到底原因在什么地方。从我们调查、了解和研究的情况看,主要有两点:一是作为用户来讲,在申请新装供电设备时,申请的容量都很大,在达到最大生产能力的情况下,分摊的单位产品基本电费不高,但是如果迟迟不能达到最大生产能力,分摊到单位产品上的电费就高了。二是现在市场发生了一些变化,以前适销对路的、生产状况比较好的,现在可能出现了停产、半停产,基本电费分摊到停产、半停产的产品中的电费就上升了,所以企业有这个反映是正常的、合理的。

【编者按】从上述分析看,发改委认为基本电费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出在了企业自身的申报和市场情况变化上了。由此观之,虽然坊间议论颇多,但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作为一种制度还会继续存在。

【张满英】现在市场情况、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有的效益不好,有的生产比较困难,我们要研究这个事,采取措施解决这件事。这涉及到现在正在用的供电营业规则,一些规定和做法需要修订完善。

【编者按】很高兴发改委将解决问题的重点放在了《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和做法的修改上!事实上,观茶君一直以来的观点就是:当前电改的最大风险是违法风险,最大阻力来自于现行法律法规!

【张满英】主要思路:一是要放宽作为基本电费变更周期的规定,基本电费分两种方式来收,一种是容量电费,一种是最大需量,以前是一年一申请,现在准备调整到一季一申请,是采取容量的还是最大需量的,哪种方式用户自己决定,提前15天就可以。按最大需量来讲,以前是按季申请,现在可以调整到一个月。这样的话,用户可以根据生产情况申请,如果我的生产有变化就可以申请。下个季度有订单了,能够满负荷生产,可以开足马力,就可以申请改为按容量计算基本电费;如果没有订单,用电量减少,就申请改为按最大需量计费。比如产量降到50%的话,就按50%的容量交基本电费,这就可以减少基本电费的支出了。

【编者按】这里所讲的现行规定、现行做法,指的是《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选择采取容量的还是最大需量后,一年只能调整一次,这被很多用户诟病为“霸王条款”。此番改变调整周期对用户而言无疑是好消息。

第十一条 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第十二条 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但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张满英】二是取消对暂停用电次数的限制。以前规定是两次,现在要取消这个限制。市场是变化的,要灵活作出调整,我们把这些规定根据现在的情况做了调整,要从用户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对次数不做限制。

【编者按】现行规定指的是1996年10月——是的,你没有看错,的确是20年前颁布并一直沿用至今的由原电力工业部颁布实施的《供电营业规则》!20年一直不改,社会已经往前走了这么久,难怪各种不适应啊!附上暂停用电的规定原文,大家感受下:

第二十四条 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

【张满英】三是从我们的研究来讲,基本电费涉及容量减容问题,减容期限的限制,以及新报装的和新增容的,原来规定已经申请过减容或暂停用电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减容和暂停用电申请,我们考虑取消这个限制,暂不执行。这样有利于初创企业遭遇暂时性经营困难时,及时暂停用电或申请减小容量。

【编者按】这一条措施主要是针对暂停和减容的。而原《供电营业规则》是这么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张满英】通过目前这几种方式,把大家关心、反映的问题都涉及到了,可以有效帮助有经营效益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度过难关。下一步,我们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基本电费的执行规则,提高基本电费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这样才有利于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大家反映的基本电费高或基本电费该不该收的问题就可以有效解决。谢谢。

【编者按】从发改委解决问题的思路看,这些措施确实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基本电费。但上述各项措施都是以修改《供电营业规则》等现行规定为前提的,好在这些规定的效力等级并不高,发改委自己就完全有权进行修改甚至废止,不像修改《电力法》一样要经过人大的立法程序,因此,难度并不大,这也预示着《供电营业规则》等的修改将进入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