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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污水处理的发展情况简介(上)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6-26 0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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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污水处理的发展情况简介(上)   欧盟国家的污水处理现状—概况  对于欧洲各国来说,幸运的是没有严重的水方面的问题,诸如大范围的洪水泛滥、干旱或大范围的水资源短缺,

   欧盟国家的污水处理现状—概况

  对于欧洲各国来说,幸运的是没有严重的水方面的问题,诸如大范围的洪水泛滥、干旱或大范围的水资源短缺,而且,也未收到通过水源作为传播渠道的致命的传染性疾病的困扰。总体上来说,欧洲的水资源状况良好。但是,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威胁到、影响到水质状况的问题。

  因此,为保证在欧洲范围内水质和水量的可持续发展,欧共同制定了覆盖面广泛的基础法规。 欧洲的水资源的状况归纳如下:

  虽然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欧共体提出了要达到的水质目标,但是河流水质并没有完全改善。

  因农业生产排放硝酸盐所引起的河流、湖泊、水库、海岸和海水的富营养面源污染还在不断增长,同时,对其所产生的危害性估计不足。

  在过去的几年中,由于在工业方面、在污水处理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并且在家庭中采用无磷的洗涤剂,因而,磷化合物的排放量已减少。

  在欧洲地下水占饮用水水源的65%。但是,地下水的水质、及其引起的人体健康正受到浓度过高的硝酸盐、杀虫剂、重金属、碳水化合物和有机氯化物等的威胁。

  欧洲各国对于水资源的应用各不相同。在地中海国家,水资源主要被用于农业灌溉。而对于北欧诸国来说,水资源主要用于满足居民、公众事业、商业的需求。

  欧洲各国对于水资源的管理是相当复杂的。欧盟的各成员国对于水质和污水处理的观点各不相同,有时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有些国家认为本国经济发展受到了欧洲的环境保护法规的限制。另外,还存在着河流水体边界不清和水源污染的问题。

  在欧洲,某些河流流经不同的区域和国家,其流域的不同段分别由不同的行政部门或地区单位管理,需要互相间的合作与支持。

  1.1、欧盟在水资源管理的立法方面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75年通过的有关地表水的法规和1980年通过的有关饮用水的法规。主要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和不同用途的水的水质:

  渔业养殖水、贝类养殖水、游泳水、地下水。

  第二阶段主要针对排放标准。在这方面有两部重要的法规,1991年通过的硝酸盐法规和城市污水处理的法规(UWTD)。UWTD 的主要内容是:

  所有已建成的区域,根据其规模和所处的位置,必须在 1998,2000或 2005年底以前逐步建立起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

  根据接受水体对污染的敏感程度,将处理污水处理深度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 三级处理污水处理工艺可以由三级连续的处理工艺和被称为预处理的初级处理工艺组成。

  预处理是通过机械处理,如格栅、沉淀或气浮,去除污水中所含的石块、砂石和脂肪、油脂等。

  一级处理是通过沉淀池或气浮池去除悬浮的固体物。

  二级处理是生物处理:污水中的污染物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被降解和转化为污泥。

  三级处理是污水的深度处理,它包括营养物的去除和通过加氯、紫外辐射或臭氧技术对污水进行消毒。

  UWTD的制定是为了改善水体的水质。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排放是欧洲最显著的水问题之一。各成员国花费了大量的资金用于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建设。

  第三阶段为去年通过的新的水体系的法规(WFD)。WFD将排放标准和水质目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WFD的主要组成部分是:

  欧洲的所有的水资源将受到这一法规的保护(地表水、地下水、过渡水体和沿海水体)所有这些水体最终必须达到良好的状态。

  一种将排放标准和水质标准结合起来的新的方法将被用来实现这些目标;正如某些成员国已经进行的,按流域设置管理机构,处理所有的水资源问题;水的主要价值应集中体现为水价,同时强化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居民们将更多地结合在水资源管理过程中;法规将被更简化,但更有效地执行。

  1.2、欧洲国家污水处理技术的比较研究

  在这方面的比较研究还是很匮乏的。有两个研究成果值得大家注意。

  一是1994年水研究中心提出的研究报告,该报告由当时12个欧盟成员国的污泥处理与处置的专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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