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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模式与型态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6-25 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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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模式与型态  中国EMC目前主要包含三种运作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节能保证支付模式、以及能源费用托管模式等三种。其中,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为目前三种模式中唯一获

  中国EMC目前主要包含三种运作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节能保证支付模式、以及能源费用托管模式等三种。其中,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为目前三种模式中唯一获中国政府EMC补助的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是由EMC公司提供节能服务与设备予用能单位,而双方于合同期间内,依约定比例共享节能效益。即节能设备等费用由EMC公司负责融资,用能单位在节能设备安装时不用负担任何费用,而是以设备安装之后所获得的节能效益,作为支付EMC公司的费用,直至合同结束,用能单位则取得设备所有权。如,假设节能前电费100元,节能后电费降为70元,则用能单位与EMC公司依约定比例分享节省下的30元电费。

  此外,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依EMC公司、设备供货商及银行三个角色的涉入与否,又可分为三种形态。

  EMC公司扮演纯粹的节能服务公司角色,与用能单位签订EMC合同后,向节能设备供货商购买节能设备。

  EMC公司同时为节能服务公司,亦为设备供货商。

  加进银行角色,由EMC公司以EMC合同向银行融资,以取得购买节能设备的资金。

  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

  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则是由用能单位负责融资,EMC公司则在合约中明定用能公司在合约期间内可节省之用能费用。合约期间内,若未达合约中所订定可节省的用能费用,EMC公司即需补足未达目标的金额差;若超出节能目标的效益则由EMC厂商与用能单位依约定分配,直到契约结束。如,假设节能前电费100元,EMC厂商保证节能后电费可降为70元。若成功将电费降为60元,则40元的节电效益双方共享;若节能失败,电费只降为80元,则EMC厂商须赔偿10元给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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