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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6-15 22: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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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机管局制订的《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机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8日

  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改,加强节能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二条(职责分工)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区(县)机管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三条(对象及方式)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低于同类设施设备系统一般能效水平;

  (三)实施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

  (四)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应用项目;

  (五)其他可以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

  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可以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鼓励公共机构新建建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管理服务。

  第四条(预算安排)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列支。能源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费用的预算及支出。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算应当包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管理、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及方案编制、评估验收等费用。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五条(政府采购)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由公共机构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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